海南高速(000886):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8:07:32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南高速: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8日,
贵司召开了2024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定于2024年11月15
日(星期五)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 2024
年 10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
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4
年11月15日14:50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七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11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
议召集人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对象为:
1、截止2024年11月8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15:00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31人,
代表股份合计 314,903,0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8461%。具体
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56,716,0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96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9人,代表股份
58,187,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84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530人,代表股份
63,867,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589%。其中现场出席 1
人,代表股份5,6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44%;通过
网络投票529人,代表股份58,187,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84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
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议案》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提案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
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
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
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议案名称现场与网络 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2024年前 三季度利润 分配议案》合计314,194,103424,379284,600
 占比99.7749%0.1348%0.09038%
 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情 况合计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合计63,158,064424,379284,600
 占比98.8899%0.6645%0.4456%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允宝 (签字)
经办律师: 王吉生(签字)
经办律师: 王燕茹(签字)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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