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000886):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8日, 贵司召开了2024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定于2024年11月15 日(星期五)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 2024 年 10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 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4 年11月15日14:50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七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11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 议召集人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对象为: 1、截止2024年11月8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15:00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31人, 代表股份合计 314,903,0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8461%。具体 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56,716,0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96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9人,代表股份 58,187,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84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530人,代表股份 63,867,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589%。其中现场出席 1 人,代表股份5,6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44%;通过 网络投票529人,代表股份58,187,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84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 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议案》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提案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 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 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 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允宝 (签字) 经办律师: 王吉生(签字) 经办律师: 王燕茹(签字) 2024年1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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