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00214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公司在本次审议的投资额度范围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2、投资额度、投资期限 (1)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 (2)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公司任一时点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4、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5、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公司财务中心为具体执行部门。 6、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受托方、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无关联关系。 7、审议程序、信息披露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本次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期限予以执行。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1)公司购买标的仅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高风险理财产品,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相关行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1)履行完成审批程序后,将授权公司总裁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公司财务中心具体操作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一次)审查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并将与相关业务合作机构保持紧密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具体投资决策时,公司将以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需求为前提,并视公司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公司通过对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属于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且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较为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公司运用部分自有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裁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公司财务中心为具体执行部门。 六、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资金使用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钟山 李婉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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