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00206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 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 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14:45;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建工大 楼1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育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75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664,046,58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0.95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40,146,70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0.3215%,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899,87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6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971%。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结果如下: (一)关于广东粤水电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购买人银行 按揭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658,812,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5%;反对4,543,025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弃权 6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 理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660,350,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3%;反对3,445,577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3%;弃权 250,2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646,188,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7%;反对17,171,19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6%;弃权686,6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58%。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重新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646,650,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0%;反对 16,709,543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2%;弃权686,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李博。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广东建工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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