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6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0人,代表股份95,319,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9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人,代表股份 90,166,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2.74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3人,代表股份 5,152,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5人,代表股份 7,049,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人,代表股份 1,896,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3人,代表股份 5,152,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7%。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4,8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846,609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3,953,391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9,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3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弃权1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9,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44%;反对35,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1%;弃权1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5%。 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82,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76%;反对 73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10%;弃权 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2,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5561%;反对 734,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255%;弃权 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270,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2%;反对 3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00,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37%;反对 35,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33%;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彭泽宇、罗子瑜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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