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00280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 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46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参加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4年 10月 3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4年 11月 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庄浩女士提交《关于提请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公司 2024年 11月 15日召开的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临时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庄浩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69,623,082股,持股比例 18.09%,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临时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10日提交,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2024年 11月 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和会议补充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5日 14:30时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55号禹洲广场 38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5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8,991,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30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349,05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44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4年 11月 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0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9,642,27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5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0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9,642,27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5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147,547,5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10%;1,301,4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5%;14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198,5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498%;1,301,4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58%;14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48,490,42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8%;86,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414,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141,3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9%;86,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8%;414,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1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刘亚新 方梦茹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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