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600307):酒钢宏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9:01:15 中财网
原标题:酒钢宏兴:酒钢宏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 委托中介机构
第六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二级单位(以
下简称“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
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
计程序、结果运用以及责任承担等相关机制,强化与其他监督力
量的协同,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管理
制度,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忠于职守、服务大局,履行审计监督
职责;
(二)客观原则。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
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独立原则。独立客观地进行职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
独立提交审计报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
(四)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
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
(五)回避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
正,审计所需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体系,并予以保证。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并
向其报告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分管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领导内部审计具体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
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
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
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职,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
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工
作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五)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
计划并执行;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子公司进行专项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等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
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
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与评价;
(十)督促公司及子公司积极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十一)办理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
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
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
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等;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召开与审计有关的
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
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
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意见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按
相关制度给予责任人考核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触及
法律条款的,依法处置;
(九)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及其他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
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
项,移交有权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审计工作;
(二)收到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通知后,有责任及时配合审
计工作,审计过程中涉及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和员工,也
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三)向审计组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审计资料;
(四)对于各项审计咨询事项,各相关人员有责任给予详实
答复,并与审计人员共同探讨具体问题的原因与解决办法;
(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积极整改审计问题,配合审计回
访,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总体部署和实际运营情况,结
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根据风险导向、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
配置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
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审计资料立卷归档五个阶段,对重要审计
事项还应有后续审计。

(一)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编制月度审计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的审计项目名称、审计项目组
长、审计人员、时间进度安排、审计起止时间等,并报送审计部
门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二)按照月度审计计划的安排,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2人。审计组成员开展审前
调查工作,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运营情况的前提下制定审计工
作实施方案,并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在审计项目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
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事先电话通知后补审计通
知书的方式,对需临时或紧急执行的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
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开展审计,获取相
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根据审
计工作底稿,项目负责人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五)审计现场结束前,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
关人员就审计发现问题有关事项、依据、结论、建议进行沟通。

(六)审计组应于审计现场结束后,及时整理、复核、
分析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
一级复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二级复核,
之后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个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
审计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
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逾期不
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七)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相关会议审议,审
议通过后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下发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个人,同时
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相关部门。

第五章 委托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
计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的组织、
管理、协调及监督等工作。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委托审
计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部门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委托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选聘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确定实施内部审计的委托中介机构后,公司应
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
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受托审计业务项目情况配备
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较高的专业胜任能
力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对中介机构缺乏专业胜任能力、职业
道德或工作态度存在瑕疵而影响工作的审计组成员,审计部门有
权要求更换。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审计合同的约定,对
审计项目实施充分且必要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可控。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就审计结果与审
计对象充分沟通,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无异议,
同时结合审计对象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审计建议并出具管
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形成的审计报告应严格遵守《会计师
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
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及本制度相
关质量控制要求,履行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报告质量管理流程,并
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后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
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为实现审计项目的要求
及目的,审计部门可以查阅委托审计项目相关证据资料、审计工
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审计部门按合同约定,
在中介机构开具发票后,办理挂账付款:
(一)中介机构已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定稿(包括电子
版和纸质版);
(二)审计部门对提交的审计报告审核无异议,并报经公司
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三)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完整移交了审计相关资料;
(四)完全履行完毕委托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二十九条受托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存在如下违规情形时,
审计部门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其受托审计事项,审计结果
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中介机构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
或出具审计报告,且拒绝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的;
(二)未经允许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审计业务无关的活动或从审计对
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
知,与审计对象串通舞弊,隐瞒、变更审计查出问题,出具的审
计报告严重失实,拒绝重新审计或纠正,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或重大错漏的;
(五)将审计成果运用于与本项目无关事项的;
(六)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公司、审计对象信息,对其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
对本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
公司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
类管理,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台账及整改跟
踪检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整改的问题逐一审核认定、
对账销号。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
法务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贯通协调,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
同推进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有效利用以前年度和其他相关监
督部门的审计结果和监督检查成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
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反映在当期审
计报告中。

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重
大风险隐患的,审计组应编制《管理建议书》,报公司分管领导
与职能部门,及时揭示重大风险隐患。

第三十六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
审计部门以《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方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同
时呈报公司主要领导。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内部审计发现的典
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定期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与分管领
导进行通报,提醒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专业领域的管理;审计部门
要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专业领域违规问题移送相关职能部
门,由其启动调查研究与追责问责程序。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公司评价、考
核、奖惩和任免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
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
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
有)。

第四十一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
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
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
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公司分管审计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
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审计项目程序终了,由审计组成员对审计事项
的全部书面资料整理并装订立卷,跨年度的审计档案应及时移交
档案馆保存。审计部门以外人员需借阅调用审计档案,必须经审
计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
阅的除外。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审计档案,查阅、借
阅单位或个人遵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公司审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承担直接责任;
(二)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被审计单位涉及审计业务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事项的
保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四)对审计人员不能依法廉洁从审、遗漏重大审计事项、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审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涉及考核、问责情形
的,执行公司考核和问责管理相关制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一)对拒绝或故意拖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
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造成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二)对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行
为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四)对威胁恫吓、诽谤陷害、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以及由此
而造成审计人员人身伤害的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整改的结果承
担直接责任;
(六)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承
担直接责任;
(七)对违反审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各单位因审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
度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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