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科技(837242):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4-110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满足行权条件,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二、《关于<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满足行权条件,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三、《关于拟注销<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拟注销《2022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内1名激励对象自愿离职,《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内1名激励对象自愿离职,因此,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之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三)规定的激励对象因自愿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将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规定予以注销。 经审查,《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内6名激励对象 2023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内1名激励对象(属于上述6名激励对象之一)2023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因此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第九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之(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公司将上述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规定注销。 经审查,《2022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确认自愿放弃本期行权权利,因此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第四章之激励对象范围之(三)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登记期间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公司将上述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规定注销。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和《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对象未发生《2023年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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