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尔特(00253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4-47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70,870,000股(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951,500股,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81,500股,其放弃表决权股数变更为70,870,000股)和金国清先生放弃表决权的24,560,000股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交易时间,即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其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3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94,065,9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2,05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3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015,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3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015,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3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015,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9%。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649,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反对1,02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6%;弃权3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4%。 同意10,59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88.2092%;反对1,02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5374%;弃权3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3.253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鲍金桥、胡鸿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