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医疗(00222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 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管理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 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二)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 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 (四) 具体落实舆情管理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 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 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 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 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 会秘书和舆情工作小组报告。 (二) 舆情工作小组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 告; (三)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调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 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 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 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 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 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 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 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 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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