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68858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动联科”)股东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芯动联科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建投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建投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 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 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承诺及声明》。中信建投证券已于 2024年 11月 14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建投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 核查情况 1、 基本情况
2、 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 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芯动联科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 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芯动联科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相关限制。 5、 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 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 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次询价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 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