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于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
| |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3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
|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等文件规定以
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办理。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
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
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6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股票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7 | 第三十三条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 第三十三条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
|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
8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
| |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9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10 |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
|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11 | 第三十八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
上公司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
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12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
| |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13 | 第四十一条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14 | 第四十四条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 1/3时;
…… | 第四十四条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时;
…… |
15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
电子通信形式召开。……. |
16 | 第五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
案的内容。
…… | 第五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
17 | 第七十七条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18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董事人数。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
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
立董事人数。
…… |
19 | 第九十五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 第九十五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 |
| 行期满未逾 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20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务。
…… |
21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 |
2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23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24 | 第一百零七条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 第一百零七条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
25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
|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26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
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
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27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
28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29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利润,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30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31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
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
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按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32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33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34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但股东
会决议不按持股比例减少股份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
| | 法定的最低限额。 |
3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36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条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37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38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 |
|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
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39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40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日内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41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42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
|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43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4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对以下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