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601899):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601899 证券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24-06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4年12月7日届满,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742,50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3%。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11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1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吴健辉先生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12名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公司于2024年11月17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2024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5名监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根据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编号:临2020-078、079)、2020年11月21日(编号:临2020-081)、2020年12月12日(编号:临2020-084、085)、2020年12月22日(编号:临2020-092)、2020年12月30日(编号:临2020-094)、2021年1月12日(编号:临2021-002)、2021年1月14日(编号:临2021-003、004)、2021年2月2日(编号:临2021-012)、2021年11月16日(编号:临2021-069、070)、2021年12月10日(编号:临2021-077)、2022年1月13日(编号:临2022-001)、2022年11月22日(编号:临2022-075)、2023年1月9日(编号:临2023-003、004、005、006)、2023年1月17日(编号:临2023-011)、2023年2月20日(编号:临2023-021、022、025)、2023年4月13日(编号:临2023-044)、2023年11月15日(编号:临2023-090)、2024年1月13日(编号:临2024-004、005、006)、2024年3月15日(编号:临2024-018)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2月8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2月7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3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预留授予股份数量的33%,即742,50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还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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