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30115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4-046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政宏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6966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楼嘉定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113,559,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5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3,210,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349,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8人,代表股份371,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2,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349,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9%。 3、公司部分股东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99,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47,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12,1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1,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179%;反对 47,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45%;弃权 12,1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7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96,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3%;反对28,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34,5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8,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761%;反对 28,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92%;弃权34,5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1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36,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弃权12,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2,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624%;反对 36,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弃权12,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01,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反对37,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弃权19,8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560%;反对 37,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46%;弃权 19,8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斌、胡辛辛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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