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宁(300013):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原标题:*ST新宁: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号天风证券大厦 20层)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声 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天风证券”)接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新宁物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3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五、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8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4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3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的评价........................................................................... 29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30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结论................................... 30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霍玉瑛女士:执业证书编号:S1110720120006,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硕士研究生,现任天风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业务董事。于2011年至今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楚天科技 IPO项目、金鹰重工 IPO项目、洁美科技可转债、天富热电非公开发行、国科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金润科技、旭建新材、优德医疗、世纪明德等多家企业推荐挂牌、定增等项目,超毅网络、国美电器(00493.hk)收购美信等并购重组项目。 胡慧芳女士:执业证书编号:S1110720120010,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本科,现任天风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业务董事。于 2016年至今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金鹰重工 IPO、洁美科技可转债、国科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樊启昶先生:执业证书编号:S1110112120016,资产评估师,硕士研究生,现任天风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副总经理。于 2012年至今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东湖高新可转债、当代明诚非公开发行、居然之家重大资产重组、全信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合众思壮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杨飞月、刘贻培、周子露。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三)发行人股权情况 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446,687,115股,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及其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上市以来的筹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六)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度、2022年度和 2023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 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合计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计平均值 7、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 8、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计提折旧+摊销总额 9、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股本 1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12、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13、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14、2024年 1-9月的财务指标已年化处理 五、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天风证券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截至报告期末,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截至报告期末,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截至报告期末,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2022年 11月 29日至 2022年 12月 12日,本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立项进行了内部审核,同意立项。 2、2023年7月18日,项目组向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提交了本项目内核申请文件。 3、2023年 7月 19日至 2023年 8月 3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对发行人进行了访谈,并对项目组进行了现场检查、问核和底稿验收等工作,最终形成内核初审问题、问核表、底稿验收意见、质量控制报告及检查报告等文件。 4、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5、2023年 8月 9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6、项目组对内核委员会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公司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7、2023年 8月 11日至 2023年 8月 15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表决。 (二)内部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推荐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天风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相关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 7月 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 8月 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 9月 13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2022年 10月 17日,大河控股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2]650号),批准大河控股实施集中。 2022年 10月 19日,河南省财政厅向河南投资集团出具批复文件,同意大河控股认购发行人股份。 2023年 7月 14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 8月 22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期的有关议案。 2023年 9月 7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期的有关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 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 2024年 8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期的有关议案。 2024年 9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期的有关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已取得现阶段必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有效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本次发行的股票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五)发行无面额股的, 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正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的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核查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了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的发行申请文件;核查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核查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征信报告、情况说明等材料;核查了本次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的相关认购资料,并与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深入讨论。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江苏证监局于 2023年 7月 4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发行人 2018年虚增收入,导致发行人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发行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万元罚款。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或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 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比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上述规定,相关事项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① 相关虚增收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未认定公司相关行为情节严重,也未将相关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由于公司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因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未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违法行为未产生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相关虚增收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②相关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主要系原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导致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因此,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在形式上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内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 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结合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说明如下: A、从行为性质看,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一)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二)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三)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情况,公司全面配合监管机构执法并及时缴纳罚款,及时完成整改,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及时任董事、总裁所受到的行政罚款金额分别为 50万元和 20万元,并未按照该条款进行顶格处罚,属于一般罚款。”发行人及时任董事、总裁所受到的行政罚款金额分别为 50万元和 20万元,并未按照该条款进行顶格处罚,属于一般罚款。 此外,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B、从主观恶性程度看,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主要系时任董事、总裁组织、 实施造假行为所致,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且事前均不知晓财务造假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发行人原子公司亿程信息的两家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虚增收入 1.05亿元。公司在发现谭平江疑似挪用资金后,已于 2020年 12月 3日召开股东大会免去谭平江董事职务,同时,对亿程信息的管理层进行了调整,免去谭平江在亿程信息的一切职务,并重新聘任了职业经理人作为亿程信息的总经理,公司重新委派了财务总监以加强对亿程信息内部控制管理与财务垂直管理,并强化监督执行,规范运行。2021年 12月 29日,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亿程信息全部股权对外转让。 发行人受到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系因报告期前的 2018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且事前均不知晓财务造假行为,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已按要求及时完成全面整改,至今未再发生类似情形;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就任以来不断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努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积极做好生产经营,力争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回报。 C、从社会影响看,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等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相关网站,并通过百度、360浏览器、新浪微博、万得、同花顺金融终端等搜索引擎及巨潮资讯、企查查等网站的检索,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的上述处罚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负面影响,也不存在因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导致的重大社会舆情。并且公司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舆情管理工作方案》,公司已对舆情情况做实时跟踪监测,做好日常舆情监控及突发负面舆情的应对预案。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未收到人民法院就投资者索赔进行立案的 相关信息,也未收到检察院、公安机关、河南省信访局、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下发的涉及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或上访或主张索赔等立案或受理的书面材料。公司已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进行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进具备国资背景的新股东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强化监督体系建设,全面防范风险,规范公司运作。 综上,相关事项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投资项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2)经查询百度搜索、新浪微博等公开信息平台,对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新闻报道进行全面搜索,全文阅读相关新闻报道,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3)经查询百度搜索、新浪微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信访局等公开信息平台,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被行 政、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进行处罚,是否被投诉、举报、信访材料公开报道、舆情信息机关通告的情况进行全面搜索,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或已经被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大河控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含),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大河控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75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大河控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大河控股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河南省财政厅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河控股已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东资格及资金实力,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111,671,779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为准。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5年 9月,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日为2022年 7月,间隔时间已超过 18个月。最近十八个月内,公司不存在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二)项的规定。 3、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公司本次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876.9171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债务如何适用‘主要投向主业’的适用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保税货物一体化供应链管理,业务开展受国家有关保税仓库管理规定及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法规的管理,相关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加入 WTO后,我国对外贸易量呈现高速增长,拉动了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国际一流物流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并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及长年积累的国际物流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力。另外,随着中国经济及物流行业的发展,未来将有更多国有及民营企业和资本进入物流行业。国内外物流公司及资本的加入,将大大加剧物流行业的竞争。若公司不能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变化持续进行服务模式创新和市场拓展以提高公司竞争力,则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或被竞争对手超越的风险。 3、下游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是以电子元器件保税仓储为基础,并为电子信息产业供应链 中的原料供应、采购与生产环节提供一体化的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服务。目前公司的客户群以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知名公司为主,公司业务量与主要客户电子信息产品的产销量密切相关。电子信息产品行业和宏观经济周期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景气状况会随着宏观经济周期出现波动。如果全球经济发生衰退或宏观经济环境不景气,将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直接影响。 4、拓展新行业、新业务及新模式风险 公司在深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物流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拓展新行业、新业务以及新模式,尝试将多年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仓储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经验向其他智能制造行业复制,重点聚焦电子元器件、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并同时开展仓库外包管理、云服务、供应链协同等新业务,为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和未来发展积极准备。但由于制造业物流供应链管理有较强的行业属性,不同行业和客户个性化需求差异较大,公司面临对新行业物流特性及新业务模式理解不透、相关专业人员储备不足及尝试失败等风险。 5、物流信息系统研发、运行风险 为了配合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客户复杂且个性化的需求,以及公司数据科技驱动的战略要求,公司搭建和应用了诸多信息系统和技术。市场及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使得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建设同样面临技术与服务快速变化的挑战。公司信息系统涉及的技术种类繁多、迭代迅速,新技术不断涌现,信息技术以及未来业务需求的变化可能引发一定的信息系统风险。同时,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积累了大量数据,虽然已建立一系列的信息安全管控机制,但仍存在一定的因人为或系统引发的信息安全风险。 6、多业务区域经营带来的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内控风险 为满足客户需求,公司积极拓展营销网络,完善业务网点,为提高与客户沟通结算的便利性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在各业务区域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数量较多,使得公司在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决策贯彻执行、信息传递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管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但仍存在现有管理体系不能完全 适应未来公司发展需要,公司的品牌效应和管理优势可能无法在各个分支机构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可能性,以及公司决策层与子公司、公司职能部门与子公司之间信息交流范围扩大,可能导致信息失真、决策时间延长甚至失误、内控等风险。同时,各分支机构资源相对分散和单一,存在市场开拓困难和抵御风险能力不足的可能;各分支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决策失误、内控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等情形,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 7、业绩下滑及持续亏损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88,034.72万元、66,630.56万元、41,286.04万元和 36,661.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7,493.64万元、-159.79万元、-15,626.10万元和-3,180.66万元。 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下滑且持续亏损,主要系外部宏观环境导致主要客户的经营业绩下滑及 2022年银行贷款逾期导致部分客户流失等因素综合影响;同时,由于仓租物业等固定性成本下降幅度小于收入下降幅度,导致利润下滑幅度超过收入下滑幅度。最近一期,发行人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17.4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加 29.19%,经营业绩开始增长但仍处于亏损状态。 未来,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等因素发生其他不利变化、发行人主要客户经营业绩不能改善,发行人不能拓展新客户,未来销售收入增长不及预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仍存在下滑和亏损的风险。 8、偿债压力较大的风险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公司负债总额为 69,909.02万元,其中:短期借款余额为 25,050.60万元,预计负债余额为 164.57万元,应付账款余额为 9,075.71万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22,915.47万元,公司面临的短期债务负担较重。截至2024年 9月 30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126.91%,流动比率为 0.35,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公司面临的偿债压力较大。未来公司如不能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将继续面临偿债压力较大的风险。 此外,公司于 2023年 12月收到前期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终审判决书,需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21,434.83万元。公 司已与人保北京分公司就相关赔偿达成意见一致的清偿方案,并按约定支付合计 1,950万元,若公司后续无法按清偿方案约定及时还款,公司还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鉴于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公司已经无法通过市场化间接融资方式筹集到公司经营及偿债所需资金,目前公司仅能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以应对面临的偿债及其他资金需求。截至目前,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经营业绩为负等情况尚未有实质改变,因此,公司仍然不排除存在潜在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的可能性。 9、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4,587.51万元、19,305.12万元、13,821.98万元和 13,466.94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69.48%、58.21%、65.71%和 59.66%,应收账款的金额较大。若宏观经济、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面临着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的风险,影响公司资金周转,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0、同业竞争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大河控股将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发行人与大河控股控制的大河智运物流(河南)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针对同业竞争,大河控股、河南投资集团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若大河控股、河南投资集团未落实相关解决措施或未履行相关承诺,有可能存在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11、内部控制不当的风险 2023年 7月,公司因前董事伍晓慧任职期间占用公司资金受到河南证监局的警示函;伍晓慧已离任公司董事,公司已修订完善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司资金管理,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再次发生,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2年末,公司因无法对部分参股公司香港新宁、深圳智能物流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无法取得财务报表,并与相关参股公司失联。公司已及时向相关主体发送函件,委派律师现场走访、调取工商档案,并积极采取 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司法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由于内部控制具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公司存在一定内部控制不当的风险。 12、仓库租赁风险 公司从事仓储服务的部分仓库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公司与出租方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标准签订租赁合同,但若出租方因产权变化或租赁到期后对所出租房产做出其他安排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房产,可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3、汇率风险 公司从事进口货物保税仓储业务,涉及外币结算,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 如果未来汇率出现大幅度单向波动,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14、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总额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 15、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发行人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存在波动的风险。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能否获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以及审核通过和同意注册的时 2、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对象为大河控股,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41,876.9171万元,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若本次发行前,发行对象无法筹集到足够资金,则公司面临不能足额募集资金或者发行失败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因素 1、诉讼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存在部分未结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公司因火灾事故与人保北京分公司发生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 10月 26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深圳新宁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1,287.54万元。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5,822.10万元,现金流较为紧张,公司虽与人保北京分公司就相关赔偿达成意见一致的清偿方案,但若公司无法按清偿方案约定及时还款,相关资产可能面临被查封、冻结或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如人保北京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和运营资金,导致公司难以维持正常的资金运转,进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开展、盈利能力、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增加公司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 此外,因公司 2018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问题,导致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已受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后续可能会面临二级市场投资者以发行人虚假记载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其投资损失进行赔偿的风险,若法院支持投资者的诉求,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将导致公司现金的流出,增加公司的资金压力和运营风险。 2、公司股票在深交所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 2023年末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13,666.59万元。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已触发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4年 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80.66万元,截至 2024年 9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6,848.61万元,公司 2024年 1-9月的经营 公司目前正在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 41,876.917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金额将全部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水平将得到大幅提升。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如公司 2024年度经营状况持续不佳或发生其他风险事项,可能导致公司继续出现经营亏损或发生资产减值,也可能会导致公司净资产持续为负。 综上,如 2024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或者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它退市情形,将导致公司股票在深交所退市,面临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的评价 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物流企业开始走向信息化、智能化,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由传统模式向现代化、智能化升级。在工业4.0时代的今天,市场对供应链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智能化需求,物流服务智能化已成为仓储物流企业追求的方向。 在转型升级的道路上,公司着力于以创新推进智能物流产业发展,以“智能仓储”为发展战略。通过物流理念、运营模式和技术平台的持续创新和升级进行提升,实现物流的自动化、可控化、智能化、网络化,为日常运行管理和控制提供有效支持。 公司在产业供应链物流服务方面深耕多年,积累了大量成熟的经验和客户资源,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服务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同时,公司充分发挥在相关产业链上优势,努力开拓新的业务模式,拓宽延伸公司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立体化物流服务。 公司坚持以自主创新为核心,通过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完善创新体系和机制,不断调整生产工艺,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公司将进一步推进智能化仓储的建设,针对作业复杂度高的操作,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及其他相关技术与方法进行处理,提升公司仓储服务智能化水平。持续优化公司信息系统,实现各类系统数据的对接与统一,提升公司管理的一体化、高 效化和信息化水平。 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智能化物流服务,运用公司在 3C产业产前精细化、高精度、智慧化物流运作经验,将公司服务产品化,向产业链上下游客户、跨行业客户延伸,实现对汽车业、家电业等行业赋能,创造各行业运作新标杆。 同时,利用各种资源优势,规范整合优质行业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力求将公司打造成为“全球第三方智能物流仓库”领先企业。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除依法聘请天风证券、中原证券担任联合保荐机构及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担任专项法律顾问、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结论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推荐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霍玉瑛、胡慧芳担任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工作,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霍玉瑛 胡慧芳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声 明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本发行保荐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等,均为四舍五入所致。除另有说明外,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财务数据均为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目 录 声 明.......................................................................................................................... 37 目 录.......................................................................................................................... 38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9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39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