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股份(603855):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结果

时间:2024年11月18日 17:06:32 中财网
原标题:华荣股份: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暨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让主体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计划实施前,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荣股份”)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25%。

? 转让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披露了《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不超过 3,000,000股(占本人所持股份的20.9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9%)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

2024年11月15日,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3,000,000股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9%。本次受让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2,47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32%。本次转让计划实施后,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35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3.3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5,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21%。胡志荣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胡志微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一致行动人“上海恒基浦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基恒益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胡志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0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转让、受让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转让公司股份3,000,000股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9%。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分别收到李江先生和胡志荣先生发来的《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结果告知函》《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结果告知函》,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转让主体转让前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李江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14,350,0004.25%IPO前取得:14,350,000 股

上述出让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转让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转让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股东名称转让数量 (股)转让比 例转让期间转让方 式转让价格 区间 (元/股)转让总金额 (元)转让完成 情况当前持股数 量(股)当前持股比 例
李江3,000,0000.89%2024/10/18~ 2024/11/15大宗交 易18.71- 18.7156,130,000已完成11,350,0003.36%

(二)本次实际转让情况与此前披露的转让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转让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转让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转让是否未达到转让计划最低转让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转让计划 □是 √否

三、律师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受让事项发表了专项法律意见,其结论意见为:本次受让的受让人具备实施本次受让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受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让人的本次受让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受让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受让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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