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601686):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

时间:2024年11月18日 17:51:12 中财网
原标题:友发集团: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4-172 债券代码:113058 转债简称:友发转债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74,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74,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11月 25日。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情况
1、2021年 4月 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 4月 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 4月 13日至 2021年 4月 23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 4月 24日,公司披露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 4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 4月 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 5月 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1年 9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取消 1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0.0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700.00万股变更为 2,690.0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34人变更为 233人。

7、2021年 9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 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50.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2年 3月 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取消 2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年 6月 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08.0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2年 9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 10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0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3年 3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3年 6月 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3年 9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4年 3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4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4年 8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8、2024年 11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

 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2021年 9月 14日
授予价格6.98元/股
授予数量50.00万股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2人
实际登记授予数量50.00万股
实际登记授予人数2人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历年解锁情况
1、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因业绩指标未达成未解除限售; 2、2023年 9月 29日披露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该批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4.1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可解除限售人数 2人。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40%。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 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未发生左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份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部分 2021年公司焊接钢管总 第一个解除限售 2021年 销量不低于 1,350万吨 期 焊接钢管总销量目标值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份 (万吨) 首次及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 2022年 1,450 期 首次及预留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 2023年 1,550 期 各年度(2021年除外)限售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率 解除限售比例 R≥100% 100% 实际完成率 70%≤R<100% R R R<70% 0 注:实际完成率 R=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 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公司2023年焊接 钢管总销量 1359.61万吨,实 际完成率 R为 87%,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为 87%;且需由公 司回购注销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2.60万股。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份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2021年2021年公司焊接钢管总 销量不低于 1,350万吨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份焊接钢管总销量目标值 (万吨)
 首次及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2022年1,450
 首次及预留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2023年1,550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率解除限售比例
 实际完成率 RR≥100%100%
  70%≤R<100%R
  R<70%0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 之和。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各类考核办法分年 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当年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 除限售的比例: 优秀 良好 一般 考核结果 差(D) (A) (B) (C) 解除限售比 100% 0% 例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2023年度所有符 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均为一般及 以上,2名激励对 象满足当期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 限售的条件,可 解除限售股数为 17.40万股。    
 考核结果优秀 (A)良好 (B)一般 (C)差(D)
 解除限售比 例100%0%  
      
三、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授予日:2021年 9月 14日
2、可解除限售数量:17.40万股
3、可解除限售人数:2人
4、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万股)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占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郭锐董事会秘书30.0010.4434.80%
核心管理/业务人员(1人)20.006.9634.80% 
合计50.0017.4034.80% 
注: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郭锐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上述情况,上表对其职务进行更新。

5、差异性说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87%,需由公司回购注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60万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11月25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7.40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比例 数量(股) (%)    
    数量(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 件股份174,0000.01-174,00000.00
二、无限售条 件股份1,431,756,63799.99+174,0001,431,930,637100.00
三、总股本1,431,930,637100.0001,431,930,637100.00
说明:最终以中登出具的股本结构变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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