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601778):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所涉及的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 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所涉及的 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鹏信资评报字[2024]第S364号 (共3册,第1册) 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2024年11月7日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SHENZHEN PENGXIN APPRAISAL LIMITED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29号(彩田路口)福景大厦中座十四楼Floor14,MiddleBlock,FujingBuilding,29Fuzhong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China电话(Tel):+86755-82406288 传真(Fax):+86755-82420222 直线 邮政编码 (Dir):+86755-82403555 (Postcode):518026 http://www.pengxin.com Email:[email protected] 资产评估报告(第 1册)目录 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1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1 一、委托人、被评估企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1 二、评估目的·······································································································3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3 四、价值类型·······································································································4 五、评估基准日···································································································4 六、评估依据·······································································································4 七、评估方法·······································································································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0 九、评估假设·····································································································11 十、评估结论·····································································································1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4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6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17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19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即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公司及其签字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特别事项说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六、本公司及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中的申报评估信息、经营数据和信息、财务报告和资料及其他重要资料等由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包括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或实际控制人、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的关联方等及其管理者或相关职员)申报或提供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八、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包括协助其工作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对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必要的现场调查;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抽查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公司及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十、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拟转让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所涉及的 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鹏信资评报字[2024]第 S364号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晶科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正文的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为此,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对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与评估对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为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申报的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止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以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及相应负债。 三、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评估报告之评估结论,即: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36,179.90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亿陆仟壹佰柒拾玖万玖仟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30日止。 七、特别事项说明摘要: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光叁电力下属子公司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抵押、质押、租赁情况: 1.股权出质 2024年4月28日,光叁电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121HT2024057741),将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80,000万元,已完成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2024年4月28日,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签订《质押合同》(121HT2024057741),协议约定质押财产为: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电费收费权(权利编号:0300002023020206SC00011)。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质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质押期限:自质押合同生效之日(即2024年4月28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质押担保的方式: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债权人)向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或债务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开证/承兑垫款、贴现及/或议付款由债务人以质物在质押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提前向债务人追索,债务人亦以质物承担担保责任。 3.资产抵押 2024年3月29日,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121HT2024057741)中约定:“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项目电站核心资产应在项目全部并网后3个月内办妥以招商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且在上述抵/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前,上述抵/质押资产不对除招商银行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抵/质押担保。本公司股东应于本合同项下首笔贷款发放前向招商银行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办妥上述抵/质押登记手续前,不将上述抵/质押资产对除招商银行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抵/质押担保。”同时,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2024年7月31日,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完成项目电站核心资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4.租赁
谨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拟转让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所涉及的 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鹏信资评报字[2024]第S364号 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本公司”,“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之行为所涉及的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2024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企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名称: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208号2号楼1003-6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 注册资本:594000万人民币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营业期限:自2012年09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被评估企业概况 1.被评估企业于评估基准日的基本信息
3.被评估企业近1年1期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光叁电力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被评估单位为委托人的全资子公司。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贵公司与本公司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除贵公司和法律、行政
纳入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 长期股权投资:光叁电力持有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账面值19,000.00万元。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30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电站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红十月农场。该电站项目采用农光互补模式,设计装机容量为300MWp,总占地面积4222亩。光伏电站项目为被评估单位于2024年7月全容量并网并竣工验收,目前运转正常。 (二)被评估企业申报评估的表外资产和负债 光叁电力的承诺,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除前述申报评估的资产负债表所载资产和负债外,光叁电力不存在应当申报评估而未申报评估的资产负债表表外资产和负债。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情况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 (一)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价值类型的选择说明 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是与评估对象有关的转让之交易,该交易的市场条件与市场价值所界定的条件基本类似,结合考虑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本次评估选择的价值类型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7月31日。 上述评估基准日与贵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为使经济行为实现的时间尽可能与评估基准日相近,同时考虑被评估企业结算、资产清查和编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关经济行为的总体计划等因素,委托人确定上述会计期末为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以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24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8.《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9.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通知,(2017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1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39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14.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5.《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 (三)资产权属依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不动产权证书; 3.主要设备购置合同、发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 4.其他权属文件。 (四)取价依据 1.被评估企业提供的与其经营有关资料和财务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2.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未来经营预测等有关资料; 3.评估基准日有效的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等有关资料; 4.与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有关的国家宏观、区域市场等统计分析资料;5.《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6.同花顺iFIND资讯金融终端; 7.有关价格目录或报价资料; 8.《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JKP-DI-KY-GD2021-014-A0);9.电站资产相关设备组件合同、运维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等; 10.评估人员现场调查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价格信息资料; 11.与本次评估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 (五)其它参考资料 1.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4WHAA1B0241、XYZH/2024WHAA1B0242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对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对全资子公司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理由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简述如下: 由于光叁电力的主要生产经营均发生在其全资子公司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其本身仅为夹层公司,无具体业务,因此无法满足收益法与市场法的适用条件。 光叁电力有完整的会计记录信息,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及负债权属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备,能够合理评估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有完整的会计记录信息,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及负债权属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备,能够合理评估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通过对国家有关政策、国家经济运行环境和相关行业发展情况以及阳江晶步的经营情况等分析,阳江晶步目前已全容量并网运行,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阳江晶步的未来收益期限及其所对应收益和风险能够进行相对合理预测和估计,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根据以上分析,本次评估对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对全资子公司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 (三)资产基础法介绍 值的评估方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四)货币资金 对于银行存款,评估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收集、查阅了光叁电力的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并采信了审计机构对相关银行账户函证核实的结论;以核实后的金额作为银行存款的评估值。 (五)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价值。 (六)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长期投资评估明细表,评估人员查阅了被投资单位章程、协议,经营范围和经营情况、投资日期、原始投资额和股权比例等书面资料。根据项目整体方案选取合适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进行了取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子公司分别采取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选取适合的评估方法结论确定评估值: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的净资产评估结果×持股比例 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也未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1.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收益法 (1)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E?B?D (1) 式中: E:评估对象的所有者权益价值; D:评估对象付息债务价值; B: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 B?P?I?C (2) P: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n R i 式中: R:评估对象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 i r:折现率; n: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期; I:评估对象基准日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C: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C?C ?C 1 2 (4) 式中: C:基准日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1 C:基准日非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2 (2)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作为评估对象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R=净利润+折旧摊销+扣税后付息债务利息-追加资本 (5) 根据评估对象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预期的自由现金流量。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3)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r: r?r ?w ?r ?w d d e e (6) 式中: W:评估对象的长期债务比率; d D w ? d (E?D) (7) W:评估对象的权益资本比率; e E w ? e (E?D) (8) r:所得税后的付息债务利率; d r:权益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r;e e 式中: r:无风险报酬率; f r:市场预期报酬率; m ε: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β: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e D ? ? ? ?(1?(1?t)? ) (10) e u E β: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 u ? t ? ? u D i 1?(1?t) E i (11) β: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t ? ?34%K?66%? t x (12) 式中: K:一定时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K=1; β: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x D、E: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 i i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通过向委托人了解总体方案,明确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被评估企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了解的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情况,本公司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最终决定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做出安排,并将资产评估计划报经本公司相关人员审核批准。 (四)现场调查 要包括获取被评估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申报评估明细表;以资产负债表和申报评估明细表为基础核对表与表、表与账册之间的勾稽关系;识别申报评估的相关资产和负债;抽查验证申报评估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凭证以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调查了解评估范围内实物资产的存放、运行、维护、保养状况等;调查了解影响被评估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以及被评估企业的业务情况与财务情况等。 (五)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与信息,包括被评估企业的财务资料、资产权属证明材料、相关资产的市场交易信息、行业信息、相关市场数据等。 (六)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所收集的评估资料,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 (七)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本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经本公司内部审核通过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委托人。 (八)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评估人员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成立,依赖于以下评估假设,包括评估基准假设和评估条件假设: (一)评估基准假设 1.交易基准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环境和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相应的价值估计或测算。 2.公开市场基准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在的交易市场是公开市场。 公开市场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市场:(1)市场中有足够数量的买者且彼此地位是平等的,所有买者都是自愿的、理性的且均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2)市场中有足够数量的卖者且彼此地位是平等的,所有卖者都是自愿的、理性的且均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3)市场中所有买者和所有卖者之间的地位也是平等的;者均充分知情,都能够获得相同且足够的交易信息;(6)市场中所有交易行为都是在足够充分的时间内自由进行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持续经营/继续使用基准假设 假设与评估对象相对应的经济体在评估基准日所具有的经营团队、财务结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等基础上按照其既有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假设与评估对象相对应的所有资产/负债均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 (二)评估条件假设 1.评估外部条件假设 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假设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融资条件等不发生重大变化;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评估所必需资料的假设 假设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等之相关规定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要求,负有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的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职员,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被评估企业及其关联方;与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实际占有者、使用人、控制者、管理者、债权人、债务人等)所提供的评估所必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明细表申报评估信息、与评估对象及其对应评估范围所涵盖的资产负债或被评估企业有关的经营数据和信息、相关财务报告和资料及其他重要资料等)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本次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尽管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已向本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且本公司评估专业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已采取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我们认为适当的抽查验证并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但并不代表我们对其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3.对从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取的资料的假设 假设本次评估从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取的资料能够合理反映相应的市场交易逻辑,或市场交易行情,或市场运行状况,或市场发展趋势等。对本次评估引用的与价格相关的标准、参数等,我们均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了如实披露。 4.有关评估对象及与其相关的重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的假设 除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评估对象及所有被评估资产的取得、使用、持有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即其法律权属是明确的。 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我们不对评估对象及所有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5.其他假设条件 (1)除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另有说明外,以下情况均被假设处在正常状态下:①所有不可见或不便观察的资产或资产的某一部分如埋藏在地下的建筑物基础和管网均被认为是正常的;②所有实物资产的内部结构、性能、品质、性状、功能等均被假设是正常的;③所有被评估资产均被假设是符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保管、存放等,因而其是处在安全、经济、可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均未列于本次评估的考虑范围。 尽管我们实施的评估程序已经包括了对被评估资产的现场调查,这种调查工作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可见部分的观察,以及相关管理、使用、维护记录之抽查和有限了解等。我们并不具备了解任何实体资产内部结构、物质性状、安全可靠等专业知识之能力,也没有资格对这些内容进行检测、检验或表达意见。 (2)对各类资产的数量,我们进行了抽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对下列资产的数量,我们按以下方法进行计量:①对货币资金,我们根据调查时点获取的数据推算评估基准日的数据;②对土地使用权,我们以相关法律文书所载数量进行评估;③对债权债务,我们根据相关合同、会计记录等资料确定其数量。 (3)本次评估中有关被评估企业的未来经营数据、未来收益预测等均由被评估企业提供。我们利用我们所收集了解到的同行业状况,结合被评估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就其合理性进行了适当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在本次评估中采用了该等预测资料,但不应将我们的分析理解为是对被评估企业提供的预测资料的任何程度上的保证。 (4)假设在未来的经营期内,被评估单位的各项期间费用不会在现有基础上发生大幅的变化,仍将保持其最近几年的变化趋势持续。鉴于企业的货币资金或其银行存款等在经营过程中频繁变化或变化较大,本报告的财务费用评估时不考; 虑其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6)本次评估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假设被评估单位将不会遇到重大的款项回收方面的问题(即坏账情况),应收账款回收时间和回收方式将不会有较大变动;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评估报告之评估结论,即: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36,179.90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亿陆仟壹佰柒拾玖万玖仟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30日止。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未考虑控股权、股权流动性等因素可能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二、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说明 净资产账面价值19,001.60万元,评估值36,179.90万元,评估增值17,178.30万元,增值率90.40%,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为光伏发电企业,收益能力主要受电量和电价的影响,委估项目整体收益能力折现值高于其建设成本摊余值与经营积累余额(经营性应收款项减经营性应付款项),故出现评估增值。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仅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条件下,根据有关经济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我们认为:我们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以下事项可能会影响评估结论,但在目前情况下我们无法估计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特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该等事项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2024年4月28日,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签订《质押合同》(121HT2024057741),协议约定质押财产为: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电费收费权(权利编号:0300002023020206SC00011)。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质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本次评估中,未发现被评估企业存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评估中,未发现经济行为本身对本次评估结论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存在。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1.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即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或使用目的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即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 3.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一年。 4.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的限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超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任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上述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2.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条件,当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时的实际情况与评估基准日的情况或者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假设条件不再相符时,通常情况下,评估结论也不会成立。 3.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特别事项说明,并在实施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公司资产评估师岳依洋、金慧林于2024年11月7日(系本资产评估报告日)形成最终专业意见,并签署本资产评估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附若干附件,系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审计报告(复印件); 附件二: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三: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附件四: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附件五: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六: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七:资产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八:签字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附件九: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复印件); 横峰县光叁电力有限公司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7月 31日 审计报告 索引 页码 审计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 — 合并资产负债表 1-2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3-4 — 合并利润表 5 — 母公司利润表 6 — 合并现金流量表 7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8 —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9-10 —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1-12 — 财务报表附注 13-50 附件七:资产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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