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箭科技(30097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1楼、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 12/F, TaiPingFi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96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覃正伟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32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291,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58.9756% 9 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8,269,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33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123 1,022,000 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参会系统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参会系统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224,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弃权11,500股(其中,0 0.0046%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05,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81%;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93%;弃权11,500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214,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2%;反对6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95,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24%;反对6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32%;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4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096,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9%;反对1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7%;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77,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16%;反对1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64%;弃25,800 4,500 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2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49,096,033 99.9217% 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 反对1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76,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299%;反对1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3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7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李瑮蛟 覃正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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