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索道(002159):三特索道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得伟君尚律字第 13488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 10月 30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8日(星期一)16:00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 1号 D1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爱强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8日 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人,代表股份 38,18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37,31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人,代表股份 87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人,代表股份 87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人,代表股份 87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7%。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114%;反对 2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35%;弃权 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51%。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 龚顺荣 鲁黎 律师: 王毅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