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002542):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24年11月18日 19:15:25 中财网
原标题:中化岩土: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公司拟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全资、控股、有控制权的且纳入公司管理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包括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企业,由党组织或者上级单位、企业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公司要以提高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风险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资本效率,增强公司活力,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 对公司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二)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公司原则上按照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公司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三)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坚持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坚持惩教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加强公司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在章程中,明确经营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二)制定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三)对证监局或有关上级单位监督检查发现及交办的违规问题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以下情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1.公司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
2.二级子公司发生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的;
3.三级及以下子公司首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4.公司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责任追究的;
5.除上级单位查处范围以外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6.向董事会及时报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根据问题线索具体情况,公司可将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公司进行核查,也可以统筹下属单位审计、财务、法务、经营等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核查,但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需由公司作出。

(五)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配合上级单位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八)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计划财务部、组织人事部、市场经营部、成本控制中心、投资(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责任追究联动工作组按照以下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一)审计部负责牵头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制定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负责受理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问题线索相关企业、有关中介机构人员等,共同组成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组开展问题线索核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党总支审议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核查结果及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并形成处理决定,牵头出具调查报告;配合上级单位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专项调查工作,并督导整改落实,对上级单位要求、审计发现、各级公司以及巡视、督察等各种监督移交的违规问题和线索,按管理权限分类处置;指导、监督和检查下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供损失金额确认、资金管理、融资及担保等相关事项调查支持和协同配合。

(三)组织人事部对涉及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负责启动相关调查处理流程,根据调查结果落实处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行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和扣减薪酬。按照干部管理工作要求,将责任追究工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四)市场经营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关联交易项目等的投标管理、主合同评审等事项调查支持和协同配合。

(五)成本控制中心负责提供生产经营项目成本管控、项目采购管理等事项调查支持和协同配合。

(六)投资(资产)管理部负责提供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股权转让、资产管理等事项调查支持和协同配合。

(七)风险控制部负责对各类合同的法律问题、法律纠纷处理及应对、风险评估及合规性管理等事项调查提供支持和协同配合,同时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调查及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提出法律建议。

(八)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调查需要,对涉及相关业务领域的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提供支持,并参加联合调查工作。

第十条 除上述职责外,各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务管理中发现以及巡视、监察等各种监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公司审计部。

(二)对本业务领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问题和线索的调查工作提供支持,并根据需要参与联合调查。

(三)将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审计部。

(四)负责对本部门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或督导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或第十一条 下属二级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一)落实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公司章程、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要求,建立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上级单位、公司监督检查发现及交办的违规问题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以下情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1.公司本级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
2.下属企业发生较大及重大资产损失的;
3.除上级单位、公司查处范围以外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定期向公司审计部上报本单位及下属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

(五)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该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综合管控方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上级单位和公司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发现问题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
(四)所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劳动仲裁等给公司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等;
(五)违反公司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违规支付的情形;
(六)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六)违反产权(资产)转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九)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第十八条 投资并购方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订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中企业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违反投资并购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企业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企业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企业股权或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中企业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八)违反改组改制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或使用资金;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四)违规列支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二十一条 担保责任方面: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 (四)未按照规定从事担保活动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方面: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控执行不力;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六)违反风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五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总资产1%以下(孰低认定,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总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总资产 3%以上;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四)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簿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值、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损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根据以下证据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相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证监会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五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含子公司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投反对票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无法清晰责任情形的,视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下属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下属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依据本办法追究上级企业有关负责人未履职尽责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未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谈话、问责、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谈话。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二)问责。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纪律处分。由组织人事部依法依规查处。

(三)责令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责任认定情况,责令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除按照本办法对资产损失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开除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开除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公司领取绩效薪酬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薪酬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四)通过外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监事会、举报外部监督发现查实资产损失的;
(五)干扰、抵制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责任人从轻处罚:
(一)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足额赔偿资产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人员过错,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四十二条 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节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形成调查报告。

(三)处理。组织人事部根据调查工作结果,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组织处理、扣减薪酬和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五条 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务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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