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30067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18日 19:21:03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大基因: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4-083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至2024年11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 C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1人,代表股份 194,737,32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3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人,代表股份 190,327,7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7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7人,代表股份 4,409,5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4%。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2人,代表股份4,637,8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28,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7人,代表股份4,409,5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4%。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独立董事杜兰女士、于李胜先生,监事张金锋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447,9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4%;反对 26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348,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600%;反对 26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30%;弃权 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9%。

2、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443,1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反对 27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弃权 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343,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566%;反对 27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73%;弃权 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1%。

3、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以及 2024年 7月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以及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0,1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6%;反对 1,809,27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1%;弃权 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00,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875%;反对 1,809,2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110%;弃权 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923,7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7%;反对 1,786,87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6%;弃权 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24,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963%;反对 1,786,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280%;弃权 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412,3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1%;反对 3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4%;弃权 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312,8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925%;反对 3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14%;弃权 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415,5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的 0.1537%;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316,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15%;反对 29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34%;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423,0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6%;反对 2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弃权 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323,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232%;反对 2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04%;弃权 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孙磊律师、董丁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