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600855):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4年11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取消原定提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于2024年10月3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14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海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 166,500,4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35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9人,代表公司股份3,100,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34人,代表公司股份 169,600,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97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原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其中,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原诚 表决结果:同意167,967,1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816,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4.2582%。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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