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300682):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制度和表现,统筹推进 ESG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统筹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体系建设,审议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制度等,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监督审议通过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切实地执行和实施; (二) 结合公司现状及国内外行业优秀实践,研究、分析并识别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驱动因素,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风险和机遇,并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提供建议; (三) 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ESG报告;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次;经召集人或 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 1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务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职责的,由 1/2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以及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名或 2名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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