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治理机构,加强内部约束和责任管理体制,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2024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明确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规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
则》 |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议事和决策程序,
建立合理、有效的议事、决策、执行、监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治
理机构,明确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
督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积极促进公
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
则。 | 规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中珠医疗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细则”)。 |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
干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报董事会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 第二条 总裁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
裁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领导,并接受股东
大会及监事会的监督。 |
第三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忠实、
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 |
第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
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 |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
|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
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
力;(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
验,熟悉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
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以下忠实
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占用
或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四)不得使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且不得
使公司经营活动严重相悖于通用的商业规范;
(五)不得违反规定,在超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授权范围以及未经同意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
给付、处置资产、担保等行为,或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使用,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
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七)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由本人或亲属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七)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以
权谋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物
资采购、产成品销售、人员的安排等等;(八)
不得安排、指使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有选择性的重大遗漏;(九)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二节 总裁职权范围 |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对
总经理的聘任。 |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总裁行使下列
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
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等制度,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
更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三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
第八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六条 副总裁的职权:(一)协助总裁工作,
并对总裁负责;(二)依照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
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并承担
相应责任。 |
|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一)协助总裁全
面做好财务工作,并对总裁负责;(二)编制和
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
使用方案;(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
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
析,提高经济效益;(四)从财务角度,协助总
裁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
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五)正确及时编报
年、季、月度财务报表、并进行经济核算和财务
分析,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六)
组织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并对子
(分)公司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考核;(七)
完成总裁分配的其他工作。 |
|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参照公司《董事会秘
书管理办法》履行。 |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 第三章 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
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 第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
经营管理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裁行使职权的主
要形式。 |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七)聘任或者解
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制定公司员工的
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
和解聘;(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无须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交易、关联交易和购买、出售资
产事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十)《公
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非董
事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包括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人员包括会
议议题涉及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总裁根
据会议内容认为应列席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
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
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五)不得挪用资
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六)不
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第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或通讯
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原则上应当有1/2以上
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
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1/2,会议应当另行召开。
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
电话等方式征求应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
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
的意见。 | 第十二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
向总裁或主持会议的副总裁请假;如对议题有意
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对于因故未能参加
会议的应参会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示
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
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高级
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或工作
需要,可适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 |
| 织召开临时会议:(一)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
即决定时;(二)有重要突发性事件发生时;(三)
相关部门提请召开且总裁认为必要时;(四)董
事长建议召开时。 |
第十四 条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
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在总经
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根据总经理授
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三)根据公司
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组织分管的职能部
门完成相关工作;(四)向总经理或总经
理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
及建议;(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
定后实施:(一)制定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相关
的管理制度(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的制度,
以及制定涉及对董事权限划分的制度除外);
(二)制定及实施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经
营目标方案;(三)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四)聘任或
解聘下属分(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财务负责人;(五)决定除应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以外的职工的薪酬福利、奖惩等事项;(六)
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
调研与论证,讨论并拟订方案后提请董事会审
议;(七)总裁认为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
需要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具
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
制度的规定,拟订相关的制度规范;(二)
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编制和执行
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
划、审计计划、税务计划、拟订资金筹措
和使用方案,监督各项计划和方案的实
施;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等;(三)拟订财务机构设置方
案;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积极推行与本公司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财
务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四)审核公司重
要财务会计事项,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五)负责组织对外投资及控股子公司的
监督与管理;(六)参与公司新产品开发、
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和劳务价格、
工资福利、利润分配等方案的制订以及重
大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内部经济责任制
的研究、审查和鉴定;(七)协助董事会
拟定公司募集资金计划和方案,配合落实
公司有价证券的发行和落实。 | 第十五条 参加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需提前按
议题准备意见。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
提出意见和建议。总裁认为必要时,可委托专家、
专业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总裁办公
会对议题集体讨论后,由总裁做出最终决定。总
裁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裁办公会议决
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裁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管理层对涉及与自
己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时应主动向董事会
或总经理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 |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
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
工集体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
表大会或相关会议的意见,与此相关的重大管理
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经相关会
议方式审议通过。 |
|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对涉及与自身
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
| 第十八条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
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
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
|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召集和主持,总裁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副总裁召集
和主持。 |
| 第二十条 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负责会议议题的收
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安
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总裁
认为需要印发会议决议或传达会议精神时,应由
人力行政中心草拟印发文件并经总裁签署后发
布。 |
| 第二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问题和决定
的事项,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 |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 第四章 总裁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 |
第十七 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
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
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 第二十二条 总裁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决议。 |
第十八 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
时会议。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随时召开。 | 第二十三条 总裁负责召集召开总裁办公会,对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调
研与论证,讨论并拟订方案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
第十九 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例行出席人员
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
他相关人员参加。 | 第二十四条 总裁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资
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总裁认为
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
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
1、董事长提出时;2、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3、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4、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 第二十五条 总裁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
除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的职责与分工。 |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其职权
范围内的全部事项进行审议,总经理对董
事会委托拟订的公司年度发展规划、资产
重组和项目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
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应召集协调相
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调研与论证,从而确保
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并经总经理办公
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 |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参会成员
应在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提交工作总结 | |
及所存在问题的相关报告和资料,由总经
理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及审议讨论事项。公
司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办公室应在总
经理会议召开前2天将总经理会议召开
时间、地点、讨论事项通知与会人员。 | |
第二十三条 每季总经理至少召开一次公
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会
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检查上季度工作和
计划下季度工作,讨论相关事项和制定相
关措施,传达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精
神。 | |
第二十四条 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公司
机密的,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保密的
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泄漏。 | |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作会议
的内容、各参与人的意见和总经理的决策
等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记录、,形成会
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 |
第五章 报告制度 | 第五章 报告制度 |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定期
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公司经
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
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总经理
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进
行,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 第二十六条 总裁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负责。 |
第二十七条 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
项,总经理应随时向董事长汇报。 | 第二十七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要求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
五个工作日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
工作。 |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
突发和亟待解决的重大事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事项及其他需提交董事会
讨论事项,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向
董事会提交相关数据与资料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裁应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一)在实施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
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裁应及时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二)发生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时;(三)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力 事
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时;(四)总裁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监事会报
告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有必 | |
要时,可要求总经理对有关事项进行报
告,总经理应当在接到要求通知后五日内
按要求报告工作。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
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须以书面方式报
告。 | |
第六章 总经理经营权限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的授权享
有下列决策权限: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
5000万元以内的单笔交易事项。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决策程序另有
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总经理应当严格按
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
则。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决
策的事项,按公司正常工作流程审批后,
由总经理先行决定,并将决定及有关材料
报董事会备案。 |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本公司于2014
年5月31日公告的《中珠控股总经理工作细则》
同时废止。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生效、执行。原《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废止。 |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问责人包括总部职
级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级的管理人
员及下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问责人包括总部及各分子
公司职级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级的管理人
员及下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
门及各下属公司。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
公司。 |
| 第二章 问责范围 |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问责范围包括:一、
未按规定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按规
定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
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
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三、管理不作
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 |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问责范围包括:(一)未
按规定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
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
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三)管理不作为,
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 |
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
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包庇、
袒护、纵容的;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
序或授权程序,擅自越权或盲目决策,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未按规定
履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资
金使用的监管职责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
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六、在公司投资、工
程、采购、销售等重要管理流程中出现徇
私舞弊或行贿、受贿、索贿以及失职行为
的;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谎报、
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八、泄
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九、重要
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
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或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
他情形。 | 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
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包庇、袒护、纵容的;(四)重大事项违反决
策程序或授权程序,擅自越权或盲目决策,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未按规定履行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职责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六)在公司投资、工程、采购、销售等重要管
理流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或行贿、受贿、索贿以及
失职行为的;(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谎
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八)泄
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 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九)重要建设工程
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
响的;(十)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十一)经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应予
以处罚的其他各类事项。 |
第三章 问责机构 | 第三章 问责机构 |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领导小组,领导公
司问责工作的开展。组长:董事长副组长:
总裁组员:公司高管、分管业务负责人 | 第六条 董事会是内部问责工作的最高领导机
构,督导并保障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有权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并作出处理决定。 |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是问责核查工作
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问
责领导小组要求,实施问责核查工作;二、
根据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提出问责处
理意见,提交问责领导小组共同审议。 | 第七条 总裁或总裁办公会有权决定对公司非高
级管理人员(即:非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启动问责程序,并作出处理决定。 |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
责领导小组或风险管理部举报被问责人
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的情况。 | 第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问责工作的具体执
行,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董事会、总裁、
总裁办公会要求,启动问责调查工作,具体工作
流程参见《内部审计制度》;(二)根据本办法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提交
总裁或董事长审议。 |
|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风险管理
部举报被问责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其他违规事项。 |
第四章 问责措施 | 第四章 问责措施 |
第九条 问责的措施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
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一、责令书
面检查或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 | 第十条 问责措施采取内部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
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形式,以
下问责措施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
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因重
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依
法代扣工资用于偿付损失)。四、行政处
分(包括:警告、降级、降薪、调岗、留
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等)。五、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
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
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十条责任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或工作流程规定的实施工作,导致工
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个人绩效考核
予以绩效扣分处理。二、未按工作计划、
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
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
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予以绩效扣
分,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三、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
予以绩效考核扣分。四、不履行工作职责,
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
通报批评并处降级、降薪、留用察看,屡
教不改,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五、决策严
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
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
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
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
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
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按以下事故等级(“重大级”、“重要级”、
“普通级”)予以对应处罚:(一)发生
“重大级”事故:直接或间接损失在20
万元及以上。 | (一)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二)通报批
评;(三)经济处罚(包括:扣除相关责任人部
分或全部绩效奖金,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
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人事处分(包括:警告、降级、降薪、调
岗、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五)法律法规
规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做出的其他方式。 |
第十条 责任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规
章制度或工作流程规定的实施工作,导致
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个人绩效考
核予以绩效扣分处理。二、未按工作计划、
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
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
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予以绩效扣
分,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三、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
予以绩效考核扣分。四、不履行工作职责, | 第十一条 责任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或工作流程规定的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
时按要求完成,计入个人绩效考核予以绩效扣分
处理。情节严重的,经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
决定,可解除相关人员劳动关系,必要时可依法
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二)未按工
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
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
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予以绩效扣分,同时责令
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董事会或 |
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
通报批评并处降级、降薪、留用察看,屡
教不改,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五、决策严
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
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
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
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
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
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按以下事故等级(“重大级”、“重要级”、
“普通级”)予以对应处罚:(一)发生
“重大级”事故:直接或间接损失在20
万元及以上。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
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对次要责
任人给予降级、降薪、撤职直至解除劳动
关系处分。2、同时按损失金额的30%对
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3、主要责任人承
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
(二)发生“重要级”事故:直接或间接
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1、事故
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薪、撤职直至解
除劳动关系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
记过直至降级、降薪、撤职。2、同时按
损失金额的2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主要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70%,次
要责任人承担30%。(三)发生“普通级”
事故,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通报批评
直至降级、降薪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
予书面检查、行政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调
岗。2、同时按损失金额的10%对事故责
任人进行处罚。3、主要责任人承担处罚
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承担40%。 | 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可解除相关人员劳动关
系,必要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
任。(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情节轻微,且未给
公司带来损失的,给予口头批评并予以绩效考核
扣分处理;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扣罚全部绩
效外,报经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
以通报批评并处降级、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
动关系等处理。(四)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
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
业、技术)机密等各类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
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成犯罪,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
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
损失的;给予全体相关方通报批评、取消全部绩
效奖金及年终奖。同时应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或
总裁办公会进行说明,由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依
照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决定,是否给予主要管理
人、主要责任人、主要执行人降级、降薪、调岗、
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是否给予次要责任
人、知情未报人警告、降级、降薪、调岗等处罚,
必要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五)针对审计报告提及的重大关注问题、内部
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报请董事会或
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给予总部分管领导、
被审计单位、责任部门等全体人员通报批评,停
发绩效奖金及年终奖的处罚,并可对主要责任人
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可对次要责任人、知
情未报人做出降级、降薪、调岗、撤职等处罚。
必要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针对审计报告提及的重要关注问题、内部
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缺陷,报请董事会或
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给予总部分管领导、
被审计单位涉事管理层、涉事部门负责人、事项
执行人通报批评,停发绩效奖金或年终奖的处
罚,并可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及损失
大小,做出降级、降薪、调岗、撤职、解除劳动
关系不等的处罚。必要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赔偿责任。(七)关于内部审计问题、内
部控制评价缺陷整改落实情况,对于重大关注问
题、重要关注问题、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整改,
必须保质保量的如期完成,若后续审计或后续内
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存在
多次整改多次出现、谎报或瞒报等欺骗行为、整 |
| 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等情况的,需上报董事会或总
裁办公会说明事项原委,由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
研究决定,可给予总部分管领导、被审计单位涉
事管理层、涉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绩效
奖金及年终奖的处罚,确有必要的,可给予主要
涉事人员降级、降薪、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关
系不等的处罚。对于一般关注问题、一般缺陷整
改不力的情况,原则上仅对涉事管理人、执行人
做口头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需报请董事会或
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可给予涉事相关方通报批
评、停发绩效奖金或年终奖、降级、降薪、解除
劳动关系不等的处罚。(八)经董事会或总裁办
公会研究决定,应予以问责处罚的其他事项,并
依据会议决议要求,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必要
时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
或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重大负
面影响且无法补救的;四、屡教不改或拒
不承认错误,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
的;五、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六、董事
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
形。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
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
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事故
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
响扩大的;(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
来重大负面影响且无法补救的;(四)屡教不改
或拒不承认错误,拒不执行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
决定的;(五)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六)董事会或
总裁办公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情形。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
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
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非主观
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三、确因意外
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四、损失或不
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
示的;五、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后,主动
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不良影响的;六、因上级领导干预或
当事人确已向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
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相关上级领
导的责任;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
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
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没有造
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非主观因素且未造
成重大影响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
素造成的;(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
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五)损失或不良影
响发生后,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
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六)因上级领导
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
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相关上级领导的责
任;(七)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认为其他应当从
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
第十三条 对引咎解除劳动关系、责令解
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一律不予再录用。 | 第十四条 对引咎解除劳动关系、责令解除劳动
关系的人员,一律不予再录用。 |
第十四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
责查处理终结以后,均公开通报各相关部
门及个人。 | 第十五条 所有问责事件,在问责处理终结以后,
均公开通报各相关部门及个人。 |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须将被责任问责人
员的有关责任问责材料交人力资源中心
归入其个人档案。 |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须将被问责人员的有关问
责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归入其个人档案。 |
第五章 问责程序 | 第五章 问责程序 |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下属公司
相关人员发生本制度问责范围所述情形
时,问责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启动问责程
序,要求风控部门实施核查工作。或,风
险管理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本制度
所述问责情形时,同时汇报问责领导小组
并实施核查。 |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人员发生本制度问责范围所述情形时,应当及时
启动问责程序,并通知风险管理部实施调查工
作。或风险管理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本制度
所述问责情形时,应及时向总裁或董事长汇报,
并依领导决策部署适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
第十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应
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
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 第十八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应当配合
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
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
的单位或个人。 |
第十八条 核查结果上报给问责领导小
组,并报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 第十九条 问责调查结果上报给总裁,若问责调
查结果涉及中珠医疗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会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则需向董事会、监事会
汇报。 |
第十八条 核查结果上报给问责领导小
组,并报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在形成问责调查结果之
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
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
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
第十九条 问责领导小组在作出问责处理
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
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
理由和依据。 |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问责处理结果审批
文件存入公司档案。 |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问责审批表》
存入公司档案。 |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
项工作及部门间的业务流转必须有据可查,便于
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
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
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
公司各项工作及部门间的业务流转必须
有据可查,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
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
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
起问责。 |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
| 本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执行。本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公告的《中
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