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维科技(83695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7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周述辉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审议表决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47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 议案内容 (1)《关于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能够依法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提名魏龙先生、陈朝阳先生、刘昱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陈朝阳先生、刘昱熙女士任期至 2026年 6月 29日止,魏龙先生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资格审核,上述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在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第三届董事会现任董事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即自然终止。 具体累计投票议案如下: 1.1《选举魏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选举陈朝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选举刘昱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能够依法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提名周述辉先生、谭志佳先生、荀育军先生、李拥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 经资格审核,上述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在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第三届董事会现任董事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即自然终止。 2.1《选举周述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选举谭志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选举荀育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4《选举李拥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代表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拟提名陈君林、胡丹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 经资格审核,上述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至第四届监事会经公司职工大会以及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即自然终止。 3.1《选举陈君林先生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胡丹先生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关于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3. 关于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4. 关于选举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二)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为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采取了现场跟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郑婕、方艳 (三)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议案生效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二)、《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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