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47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9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9日9:15-15:00。 2024年11月19日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料和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38人,代表股份80,392,612 股,占贵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剔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已回购股份数量)的30.7305%。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一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部分募投项目投资内容等事项的议案》 议案二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三 《关于调整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部分募投项目投资内容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735,1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821%;反对 63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7936%;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3%。 议案二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724,5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690%;反对646,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042%;弃权21,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8%。 议案三 《关于调整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771,8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278%;反对60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570%;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2%。 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詹雅婧 律师______________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