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30034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光电”、“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南大光电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9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2年 11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9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上市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887,979,462.27元。募集资金于 2022年 11月 30日到位,并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22)00010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
(一)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将部分募投项目做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7200吨三氟化氮项目”原计划建设期为 36个月,分四期共建设八个生产车间,募集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投入。截至目前,项目已建成五个车间并实现正常投运,设计产能 4500吨。六车间已完成厂房建设,进入设备安装阶段。剩余七、八两车间处于厂房建设阶段。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进度已达 65%。 该项目是公司基于中长期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确定的。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为适应三氟化氮产品在巩固面板市场的同时,向半导体领域和海外市场渗透的战略,公司对原有生产流程实施优化,更新部分生产设备,通过产线升级和技术革新,将产品纯度向 5.5N标准提升,以满足新市场和新应用对技术和品质的要求。前述优化工作延长了项目建设时间,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投入进度有所延缓。 为确保募集资金投入的安全性、有效性,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战略规划以及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决定将“7200吨三氟化氮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是公司充分考虑了项目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等,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合理地进行一体化布局,提高运作效能,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7200吨三氟化氮项目”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原计划的 2024年 12月 31日延期至 2025年 12月 31日。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情况 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募投项目的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