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60048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总经理施俊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善君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朱宏光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2024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00,348,387股)均已在关联议案表决中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宜霏、陈安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