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及相关制度。
条文定位 | 修改前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
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六条 |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
第九条 |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
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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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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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
议时间、地点。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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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
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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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
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
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
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
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
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
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
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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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四
条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
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
第二十五
条 |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根据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根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二十七
条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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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
条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
| |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三十七
条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八
条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九
条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其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
|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四十二
条 |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 |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五
条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
六条 | 新增第四十六条,条文号相应顺延。 |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
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
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
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
作出解释并公告。 |
第四十
七条 | 新增第四十七条,条文号相应顺延。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
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
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
第四十
八条 | 新增第四十八条,条文号相应顺延。 |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
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
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 |
| | 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
场禁入。 |
第四十九
条 | 新增第四十九条,条文号相应顺延。 |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
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