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逸豪新材(30117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08:41:23 中财网
原标题:逸豪新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逸豪新材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公司拟以信用等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16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等)及额度分配、授信期限、具体授信业务的利率、费率等条件由公司与授信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以各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实际运营资金需求确定。

公司关联方张剑萌、杨永兰、张信宸、芦羽婕、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兴国逸豪实业有限公司、赣州逸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为公司办理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该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一切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抵押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件。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该等授权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张剑萌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直接持有公司 3.95%的股份,通过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逸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共计 52.49%的股份,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张信宸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公司董事,为张剑萌之子。

杨永兰女士系张剑萌之妻、张信宸之母;芦羽婕系张信宸之妻、张剑萌之儿媳。

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兴国逸豪实业有限公司、赣州逸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均系张剑萌控制的企业。

(二)本年度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2024年 1-10月,张剑萌先生控制的企业赣州逸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工程顾问服务,发生金额为 4.50万元。

2024年 1-10月,公司向章贡区金致逸豪酒店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采购住宿及餐饮服务,发生金额为 126.55万元。

此外,张剑萌在公司任职,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薪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与张剑萌、杨永兰、张信宸、芦羽婕、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兴国逸豪实业有限公司、赣州逸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有助于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上述关联人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上述关联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经认真审核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方张剑萌、杨永兰、张信宸、芦羽婕、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兴国逸豪实业有限公司、赣州逸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有助于公司经营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事项。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自本次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12个月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6亿元人民币,在此额度内由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综合授信及贷款申请。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具体情况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批准的为准。公司关联方张剑萌、杨永兰、张信宸、芦羽婕、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兴国逸豪实业有限公司、赣州逸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为公司办理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无偿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等),该事项有利于解决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面临的担保问题。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关联方张剑萌、杨永兰、张信宸、芦羽婕、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兴国逸豪实业有限公司、赣州逸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黄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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