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002100):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获得增持资金贷款支持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09:01:20 中财网
原标题:天康生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获得增持资金贷款支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4-065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获得增持资金贷款支持
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国资公司")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兵团国资公司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价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 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信贷政策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无法达到预期或延迟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兵团国资公司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兵团国资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兵团国资公司合计持有公司294,580,9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58%。

3、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未增持公司股份,亦未披露增持计划。

4、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2、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兵团国资公司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集中竞价)进行增持。

6、资金来源:本次增持资金来源为兵团国资公司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

7、本次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锁定期安排: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 6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9、承诺事项:兵团国资公司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及短线交易等行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且在增持期间、增持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信贷政策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无法达到预期或延迟实施的风险。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增持主体获得增持资金贷款支持情况
近日,兵团国资公司已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中国光大银行股票增持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光大银行拟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兵团国资公司提供贷款,专项用于支持兵团国资公司增持本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
2、光大银行承诺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利率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期限壹年。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2、《中国光大银行股票增持贷款承诺函》;
3、增持主体签章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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