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ETF (510050):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10:01:25 中财网
原标题:50ETF :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3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5
六、交易安排 ...................................................................................................................................... 6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7
八、基金收益分配 ............................................................................................................................ 11
九、信息披露 .................................................................................................................................... 11
十、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2
十一、基金托管人报告 .................................................................................................................... 12
十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3
十三、管理费和托管费 .................................................................................................................... 14
十四、禁止行为 ................................................................................................................................ 15
十五、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15
十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 17
十七、托管协议的效力 .................................................................................................................... 17
十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18
十九、其他事项 ................................................................................................................................ 18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2.38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资产的估值、信息披露、持有人大会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三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及发售代理机构,将网下发售的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网上现金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将网上认购的资金划入发售协调人在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履行基金合同项下托管义务而特别开设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其下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二级账户,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登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结算。

(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不合法和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指令,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款、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机构办理。

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托管人、登记公司及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公告。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2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报、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八、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1次,最多分配 2次,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信息披露
除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相关各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期权的相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其中,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限为 20年以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一、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年度报告应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
十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退任程序
(1)基金托管人退任时,需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退任时,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及时与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3.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
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2
会决议生效后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退任程序
(1)基金管理人退任时,需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退任时,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及时与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3.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管理费和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十四、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和第七十三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7.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8.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的行为。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五、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为给基金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应发现而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应承担相应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制订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分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七、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十八条第 2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2.本协议一式 6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 2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各 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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