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优新材(688680):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10:10:59 中财网
原标题:海优新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4-106 转债代码:118008 证券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1月 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 3000号 1幢 A楼 909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0
普通股股东人数10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44,902,14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44,902,14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54.222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4.222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晓昱女士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 其他高管均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2,864,84199.278467,1310.518126,3760.2035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 (%)
普通股12,864,64199.276967,3310.519626,3760.2035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2,864,64199.276964,9310.501128,7760.2220


4、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44,693,58599.5355181,8970.405126,6660.0594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1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12,86 4,84199.278467,13 10.518126,37 60.2035
2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12,86 4,64199.276967,33 10.519626,37 60.2035
3关于提请公司12,8699.276964,930.501128,770.2220
 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 案4,641 1 6 
4关于使用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 案12,74 9,78598.3905181,8 971.403726,66 60.2058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 1、2、3、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 1、2、3涉及的关联股东:李民、李晓昱、上海海优威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优威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照旭、毛娅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2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