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002911):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64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独立董事周林彬先生的儿子周翔先生于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立即与独立董事周林彬先生及其儿子周翔先生核实。经了解,周林彬先生疏于告知儿子周翔先生关于其本人的任职情况,周翔先生误以为父亲周林彬先生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周林彬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交易股票。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相关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除本次交易外,周林彬先生及周翔先生从未交易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周林彬先生及周翔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周林彬先生和周翔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周林彬先生已将其本人的任职情况告知所有相关亲属并告诫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交易公司股票。周林彬先生与周翔先生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2、经周林彬先生确认,其未向周翔先生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周翔先生系根据自主判断做出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经周林彬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其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 3、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上述规定,周翔先生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但由于本次交易亏损371元,未形成交易收益,因此不存在收益上缴的情形。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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