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机器(603289):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18:16:18 中财网
原标题:泰瑞机器: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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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年10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0日 14:00在浙江省杭州钱塘区白杨街道银海街 417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591,82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2,323,5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8,2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3,311,4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74%;反对 148,3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13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6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3,331,8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07%;反对 126,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5%;弃权 133,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6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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