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竞科技(3015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办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竞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3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359.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99.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34,885.6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0,068.6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4,816.95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23年 8月 25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8月 25日出具“中汇会验[2023]889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儒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儒竞智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竞智控”)、上海儒竞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竞电控”)及上海儒竞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竞自控”)与母公司儒竞科技共同作为“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新增实施主体需履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三、新增实施主体拟进行募投项目备案的相关情况 经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公司拟针对“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此次新增实施主体的项目备案系根据各主体的研究方向确定,未改变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本次增加备案项目的建设内容是在保证原募投项目建设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不构成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对新增实施主体根据各自研究方向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新增实施主体根据各自研究方向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宜,未改变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募集资金用途等,不构成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办理备案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宋轩宇 郑 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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