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601107):四川成渝-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成都中银(2024)第055-1120号 2024年11月www.zhongyinlawyer.com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佳妮、杨莎莎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股东大会的议案》。依据前述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H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本公司四楼42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祖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①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76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84,137,265股(包括H股共61,610,39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4%;②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③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④董事候选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计投票表决议案: 1、《关于杨少军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毛渝茸女士董事酬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累计投票议案: 3.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杨少军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毛渝茸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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