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园(002310):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 11-12层 邮编:100022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电话:010-65876666 二○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兰琴律师、崔思博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年 10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年 10月 26日,公司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刊登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2024年 11月 20日下午 2: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号院 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贾莹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下午 1:00至下午 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至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没有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年 11月 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13,320,682股,占截至2024年11月14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2.8386%。 股东出席情况:(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01,762,012股,占截至 2024年 11月 14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4.960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9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1,558,670股,占截至 2024年 11月 14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877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95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2,644,094股,占截至 2024年 11月 14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918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76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14%;反对 3,047,450股;弃权 1,036,3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560,3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795%;反对 3,047,450股;弃权 1,036,300股。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盈润汇民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8,817,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7%;反对 3,242,850股;弃权 1,260,7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140,5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8821%;反对 3,242,850股;弃权 1,260,70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兰 琴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陈永学 崔思博 2024年 11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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