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拟修订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章程》附
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在收到
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八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事项;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等股东会决议
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
增加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
|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原条款 | 拟修订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上述会议召开方
式可以同时进行。
…… |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
“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 | “超过”“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 |
原条款 | 拟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
事规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
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
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
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方式或通讯
方式召开和表决。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监事会办公室。监
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
票理由。 |
第二十一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
数。
…… | 第二十一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内”
包括本数,“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 |
本次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