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控股(002787):华源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787;股票简称:华源控股 债券代码:128049;债券简称:华源转债 1、“华源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 11月 27日 2、“华源转债”到期兑付金额:11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华源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 11月 28日 4、“华源转债”摘牌日:2024年 11月 28日 5、“华源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年 11月 22日 6、“华源转债”停止交易日:2024年 11月 25日 7、“华源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 11月 27日。截至 11月 20日,华源控股收盘价格为11.10元,华源转债转股价格为 7.37元/股,低于股票市价,请投资者及时转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8、根据安排,截至 2024年 11月 27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华源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华源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华源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9、在“华源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4年 11月 25日至 2024年 11月 27日,“华源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华源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7.37元/股。 一、“华源转债”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34号”文核准,公司 2018年 11月 27日公开发行了 4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40,000.00万元。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627号”文同意,公司 4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8年 12月 2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源转债”,债券代码“128049”。 (二)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18年 12月 3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年 6月 3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4年 11月 27日)止。 二、“华源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 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华源转债”,即“华源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1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华源转债”停止交易日及最后转股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华源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24年 11月 22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源转债”,“华源转债”将于 2024年 11月 25日起停止交易。 在“华源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4年 11月 25日至 2024年 11月 27日,“华源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华源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最后转股日为 2024年 11月 27日,目前转股价格为 7.37元/股。截至 11月 20日,华源控股收盘价格为 11.10元,转股价格低于股票市价,请投资者及时转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华源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华源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 2024年 11月 27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4年 11月 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源转债”持有人。 五、“华源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华源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1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4年 11月 28日。 六、“华源转债”兑付方法 “华源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华源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华源转债”摘牌日 “华源转债”摘牌日为 2024年 11月 28日。自 2024年 11月 28日起,“华源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华源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华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 10%(含最后一期利息 3%)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华源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华源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华源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华源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华源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 QFII 和 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的规定,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华源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华源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华源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18年 11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1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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