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船舶租赁(03877):关连交易有关租赁设备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22:00:57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船舶租赁:关连交易有关租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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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Hong Kong)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中國船舶集團(香港)航運租賃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877)
關連交易
有關租賃設備

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中船天津與(i)廣西文船(本公 司控股股東中國船舶集團的一間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及(ii)黃埔文沖船舶(中國船 舶集團的一間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訂立租賃協議I。根據租賃協議I,中船天津同 意向廣西文船及黃埔文沖船舶租賃若干設備,為期72個月,租賃付款總額為人民 幣59,112,000元。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中船天津與廣西文船及黃文埔沖船舶訂立租賃協議 II。根據租賃協議II,中船天津同意向廣西文船及黃埔文沖船舶租賃另一批設備, 為期72個月,租賃付款總額為人民幣37,152,000元。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廣西文船及黃埔文沖船舶均為本公司控股股東中國船舶集團的附 屬公司。因此,租賃協議II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如有連串關連交易全部在同一個12個月期內進行或完 成,又或相關交易彼此有關連,則該等交易須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理。由 於租賃協議II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於租賃協議I之後的12個月期間內進行,因此該 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應作為連串交易合併計算。 由於根據租賃協議II擬進行的交易(按合併基準計算)(「交易」)的適用百分比率(定 義見上市規則)超過0.1%但低於5%,故交易構成一項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關連交 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惟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2)章可獲豁免遵守通函(包 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背景
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中船天津與廣西文船及黃埔文沖船舶訂立租賃協議I,內容有關租賃若干設備,為期72個月,租賃付款總額為人民幣59,112,000元。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中船天津與廣西文船及黃文埔沖船舶訂立租賃協議II,內容有關租賃設備,為期72個月,租賃付款總額為人民幣37,152,000元。

租賃協議II
租賃協議II的詳情如下:
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訂約方: (1) 中船天津(作為出租人)
(2) 廣西文船(作為共同承租人)
(3) 黃埔文沖船舶(作為共同承租人)
租賃資產: 設備
中船天津支付的設備成本為人民幣31,466,260元。

代價: 人民幣31,466,260元
租期: 租期將由租賃協議II日期起計為期72個月。

租賃總額: 廣西文船及黃埔文沖船舶應付中船天津的租賃總額為
人民幣37,152,000元。

租賃付款: 廣西文船應每三個月向中船天津指定的賬戶支付每期
租賃付款。

按金: 廣西文船須於不遲於租賃協議II日期起計10個營業日
內向中船天津支付相等於代價1%的款項。

回購選擇權: 於租期屆滿時,待繳付根據租賃協議II結欠及應付予
中船天津之所有款項後,廣西文船可保留全部設備,
而無須支付任何代價。一旦廣西文船決定行使保留
權,設備的擁有權將按現況轉讓予廣西文船,而租賃
協議II將告終止。

訂立租賃協議II的理由及益處
本公司為一家船舶租賃公司,提供船舶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及貸款服務。訂立租賃協議II乃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的一部分,符合其業務發展需要,且預計將為本集團提供穩定的收益及現金流。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租賃協議II的條款屬公平合理,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及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租賃協議II訂約各方的資料
本集團
本集團成立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主要業務為船舶的經營及融資租賃。本集團憑藉控股股東雄厚的產業背景和強大的海事業專業知識,專注於發展船舶及海洋裝備的租賃及投資運營業務,為全球的船舶運營商、貨主、貿易商提供定制及靈活的航運綜合服務和金融服務解決方案。

廣西文船
廣西文船為本公司控股股東之一中國船舶集團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業務為船舶製造、修理、改裝、拆解及傳播拆解物質回收;海洋工程裝備製造、修理及改裝;鋼結構工程設計、製造、施工及修理;機電設備的製造與加工等。

黃埔文沖船舶
黃埔文沖船舶為中國船舶集團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黃埔文沖船舶的主要業務為製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專用設備和其他運輸設備。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廣西文船及黃埔文沖船舶均為本公司控股股東中國船舶集團的附屬公司。因此,租賃協議II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如有連串關連交易全部在同一個12個月期內進行或完成,又或相關交易彼此有關連,則該等交易須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理。由於租賃協議II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於租賃協議I之後的12個月期間內進行,因此該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應作為連串交易合併計算。

由於根據租賃協議II擬進行的交易(按合併基準計算)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0.1%但低於5%,故交易構成一項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關連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惟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2)章可獲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概無董事於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概無董事須就批准租賃協議II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釋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中國船舶集團」 指 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為本
公司的控股股東之一
「本公司」 指 中國船舶集團(香港)航運租賃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877)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中船天津」 指 中船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設備」 指 (i)三台350噸通用橋式起重機及(ii)兩台100噸通用橋式起重機的設備
「租賃協議I」 指 中船天津與廣西文船及黃埔文沖船舶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就一批設備訂立的租賃協議
「租賃協議II」 指 中船天津與廣西文船及黃埔文沖船舶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就設備訂立的租賃協議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廣西文船」 指 廣西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為中國船舶集團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黃埔文沖船舶」 指 中船黃埔文沖船舶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為中國船舶集團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船舶集團(香港)航運租賃有限公司
主席
李洪濤
香港,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李洪濤先生,非執行董事張軼女士、張啟鵬先生及遲本斌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王德銀先生、盛慕嫻女士BBS, JP及李洪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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