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新材(300980):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576号 致: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在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魏志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无股东(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故无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5人,代表股份59,720,37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68%(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股份数)。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9,664,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67%; 反对46,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81%; 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魏志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魏志祥先生获得56,395,88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4332%,魏志祥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魏琼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魏琼女士获得59,604,08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53%,魏琼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黄永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黄永红先生获得59,604,08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53%,黄永红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段建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段建平先生获得59,604,07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53%,段建平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江佑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江佑芳女士获得59,604,08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53%,江佑芳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选举杨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杨玲女士获得59,604,07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53%,杨玲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苏灵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苏灵女士获得59,604,07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53%,苏灵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卢爱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卢爱平先生获得59,604,07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53%,卢爱平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王正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王正家先生获得59,604,08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53%,王正家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胡文凯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胡文凯先生获得59,604,07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53%,胡文凯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关于选举赵利英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赵利英女士获得59,604,08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53%,赵利英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由本所律师、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最终表决结果经统计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魏志祥、魏琼、黄永红、段建平、江佑芳、杨玲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苏灵、卢爱平、王正家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胡文凯、赵利英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波 付雄师 2024年 11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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