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鉴于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修改的内容以加粗字体显示):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
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
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
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
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
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
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
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
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 |
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
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
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
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
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 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兴能源
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
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
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
基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
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
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 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
|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查阅、复制
相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
| 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
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
配、资金占用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
资、担保、利润分配、资金占用等方
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
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
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
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
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
损害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
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
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担赔偿责任。 |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一)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
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
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
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
卸责任;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
(九)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
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
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
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
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包括 1名股东代表和 2名公司
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通过。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巨潮资讯网和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
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符合监管要求的
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巨潮资讯网和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
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巨潮资讯网和符合监管要求的指
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
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公司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
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拟修订的第1-3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于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