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海峡石油化工(00852):内幕消息清盘呈请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確 表 示 ,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STRONG PETROCHEMICAL HOLDINGS LIMITED * 海峽石油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2) 內幕 消 息 清 盤 呈 請 本 公 佈 乃 由 海 峽石 油 化 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本 集 團 」)根 據香 港 法 例 第 5 7 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條 例 第 X I V A 部 及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 1 3. 09條 及 第 13 .2 5 ( 1) ( b)條 而 作 出 。 清 盤 呈 請 S p ee d S uc ce s s G r ou p L i m it e d(「 呈 請 人 」)已根 據香 港 法 例 第 3 2 章 公 司( 清 盤 及 雜 項條 文 )條 例(「 公 司 清 盤條例 」)第 1 7 7 ( 1 ) ( f )條 及 第 3 2 7條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高 等 法 院(「高等 法 院 」)提 出 對 本 公 司 的 清 盤 呈 請(「 該 呈 請 」)。 誠 如 本 公 司 二 零 二 四 年 中 期報 告 及 該 呈 請 所 披 露 , 王 健 生 先 生為 S p e e d S u c c e s s G r o up Li m i te d( 即 呈 請 人 )之唯 一 股 東 。 公 司 清 盤條例第 1 82條 根 據 公 司 清 盤條 例 第 1 8 2條 , 倘 本 公 司 最 終 因 該 呈 請 而 清 盤 , 本 公 司 於 開 始 清 盤 之 日( 即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提 出 該 呈 請 當 日 ,「起 始 日 」)後 就 本 公 司 直 接 擁 有 的 財 產( 包 括 據 法 權 產 )作 出 的 任 何 產 權處 置 , 以 及 任 何 股 份 轉 讓 或 本 公 司 成 員 地 位 的 任 何 變 更 將 屬 無 效 , 惟 獲高 等 法 院 授 出 認 可 令 則 作 別 論 。 倘 該 呈 請 其 後 被 撤銷 、駁 回 或 永 久 擱 置 , 則 於起 始 日 或 之 後 作 出 的 任 何 有 關 產 權處 置 均 不 受 影 響 。 本 公 司 股 份 轉讓 鑒 於 公 司 清 盤條 例 第 1 8 2條 的 影 響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謹 此 提 醒 本 公 司 股 東 及潛 在 投 資 者 , 倘 本 公 司 最 終 因 該 呈 請 而 清 盤 , 在 未 獲 得高 等 法 院 認 可 令 的 情 況 下 , 於起 始 日 或 之 後 作 出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轉 讓 將 屬 無 效 。 基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轉 讓 過 程 中 有 可 能 出 現 不確 定 性 ,根 據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香 港 結算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所 發 出 有 關 提 出 清 盤 呈 請 後 轉 讓 上 市 發 行 人 股 份 的 通 函 ,香 港 結 算 可 隨 時 行 使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系 統(「 中 央 結算系 統 」) 一 般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 對 透 過香 港 結 算 就 本 公 司 股 份 進 行 股 份 轉 讓 的 參 與 者 (「 參 與 者 」)臨 時 暫 停 其 服 務 , 而 不 作 另 行 通知 , 當 中 可 能 包 括 暫 停 提 供 本 公 司 股 票 存 入 中 央 結 算系 統 的 服 務 。 就香 港 結 算 已 接 收 但 尚 未 重 新 登 記 至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理 人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 將 退 回 予 相 關 參 與 者 。香 港 結 算 將 保 留 從 該 參 與 者 的 中 央 結 算系 統 賬 戶 中 記 減 相 關 證 券 以 抵銷 任 何 已 記 存 證 券 的 權 力 。 一 般 而 言 , 上 述 措 施 將 於 該 呈 請 已 被駁 回 或 永 久 擱 置 或 本 公 司 已 從高 等 法 院 取 得 所 需 的 認 可 令 當 日 不 再 適 用 。 本 公 司 就 該 呈 請 將 採 取 的 行動 鑑 於 可 能 的 清 盤 令 對 股 份 轉 讓 的 影 響 , 本 公 司 正 在 考 慮 其 選 擇 及 就 該 呈 請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本 公 司 將 適 時 或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作 出 進 一 步 公 佈 , 以 讓 股 東 及 投 資 者知 悉 有 關 該 呈 請 的 任 何 重 大 進 展 。 由 於 該 呈 請 可 能 會 暫 停 股 份 存 入 中 央 結 算系 統 , 因 此 股 份 轉 讓 可 能 會 受 到 限 制 。 股 東 及 本 公 司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股 份 或 本 公 司 其 他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 及 倘 有 任 何 疑問 , 彼 等 應 諮 詢 其 獨 立 專 業 顧問 。 本 公 司 認為 該 呈 請 並 不 代 表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其 他 相 關 方 的 共 同 利 益 。為 保 障 其 股 東 及 相 關 方 利 益 , 本 公 司 將 極 力 反 對 該 呈 請 , 並 努 力 取 得 認 可 令 。 承 董 事 會 命 海 峽石 油 化 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主 席 鄧 珩 香 港 ,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 董 事 會 由 四 名 執 行 董 事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 執 行 董 事為 王 健 生 先 生 、 姚 國梁 先 生 、馬 毅 博士 及 譚 笑 博士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為 鄧 珩 先 生 、焦 捷 女士 及 賴 偉 智 先 生 。 * 僅 供 識 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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