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达(832149):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00:16:00 中财网
原标题:利尔达: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证券代码:832149 证券简称:利尔达 公告编号:2024-067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871,883股,占公司总股本0.2068%,可交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序号股东姓名 或名称是否为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其一 致行动人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任职情况本次解限 售原因本次解除 限售登记 股票数量本次解 除限售 股数占 公司总 股本比 例尚未解除 限售的股 票数量
1吴微微-C173,5000.0411%0
2孙瑶董事、高 管A101,0510.0240%303,156
3李雷监事会主 席A92,9300.0220%278,790
4金仲照监事A17,6500.0042%52,950
5黄丽娟监事A2,3750.0006%7,125
6张小艳原董事会 秘书A484,3770.1149%1,453,134
合计871,8830.2068%2,095,155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自愿限售股东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2和2.4.3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进行自愿限售。自愿限售期间为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期限结束后,视公司情况再决定是否延长自愿限售。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到2024年2月16日,上述自愿限售股份限售期原本已满。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8),因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限售安排及自愿限售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承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到期后方可解除锁定,延长后锁定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截止目前,吴微微、董事和高管孙瑶、监事会主席李雷、监事金仲照、监事黄丽娟、原董事会秘书张小艳上述自愿限售股份限售期已满。

根据《上市规则》第2.4.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吴微微、孙瑶、李雷、金仲照、黄丽娟、张小艳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数量(股)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115,410,72627.3725%
有限售条件的1、高管股份79,498,83918.8551%
股份2、个人或基金9,086,7752.1552%
 3、其他法人00.0000%
 4、限制性股票00.0000%
 5、其他217,633,66051.6172%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306,219,27472.6275%
总股本421,630,000100.00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若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二)《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书》。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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