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00004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09:20:36 中财网
原标题:德赛电池: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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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鸿园法意字第112501号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年 11月25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2号德赛大厦24楼2402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依据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1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4年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及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及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流程、投票规则、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50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2号德赛大厦24楼2402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其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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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1)截止2024年11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636人,代表股份
179,555,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4,638,534股的46.6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74,979,1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32人,代表股份数为4,575,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634人,代表股份4,576,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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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结果
 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表决情况179,245,19199.83%176,7820.10%133,1200.07%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4,266,22293.23%176,7823.86%133,1202.91%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项目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结果
 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表决情况179,232,86199.82%187,0020.10%135,2300.08%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4,253,89292.96%187,0024.09%135,23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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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结果
 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表决情况179,263,58199.84%158,4220.09%133,0900.07%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4,284,61293.63%158,4223.46%133,0902.91% 

本次会议提案 1至 2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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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蒋枞 经办律师: 严东新 蒋枞 严东新

黄子峰 黄子峰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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