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600814):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4年12月9日届满,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3.32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2%。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公司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杭国资考[2021]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同时披露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独立董事王曙光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通过在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4.2021年11 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3)。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4)。 5.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为符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共计8,432,12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2023年12月12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603.327万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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