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60035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办法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 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 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 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 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 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 报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党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统一管理, 及时收集公司内部上报的各类舆情并进行初步研判、评估风险,做 好舆情的上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舆 情开展经常性监测,检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互联网、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或者通过搜索引擎定期进行关键字查 询,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舆情信息及时 上报,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和处理。 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主管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 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三章 舆情处理的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处理执行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 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持一致性,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 答媒体和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情况下引 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积 极面对、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 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深入调 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 导,减少不良影响,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 及时报告党群工作主管部门; (二)公司党群工作主管部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 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 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波动情况,若因舆情原因造成异动的,要及时核实,必要时向相 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单位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发布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 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充分发挥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自媒体渠道的作用,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切实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 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 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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