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60035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8:36:08 中财网
原标题: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办法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
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
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
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
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
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
报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党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统一管理,
及时收集公司内部上报的各类舆情并进行初步研判、评估风险,做
好舆情的上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舆
情开展经常性监测,检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互联网、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或者通过搜索引擎定期进行关键字查
询,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舆情信息及时
上报,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和处理。

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主管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
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三章 舆情处理的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处理执行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
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持一致性,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
答媒体和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情况下引
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积
极面对、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
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深入调
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
导,减少不良影响,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
及时报告党群工作主管部门;
(二)公司党群工作主管部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
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
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波动情况,若因舆情原因造成异动的,要及时核实,必要时向相
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单位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发布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
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充分发挥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自媒体渠道的作用,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切实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
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
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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