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混合 (014023): 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1:10:30 中财网

原标题: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混合 : 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1年10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278号文注册,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3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当基金所投资的股指期货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时,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2年。对于持有未满2年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登记机构将该申请确认为失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 11月 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业绩 ............................................................................................ 4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七、侧袋机制 ............................................................................................ 67
十八、风险揭示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0


一、绪言
《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2 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期限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转换转入份额的“2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2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010-66577739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医药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鑫享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先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董事,多伦多大学硕士研究生。2010年加入宏利金融,曾任集团战略企划部总监、宏利大中华区业务发展助理副总裁、宏利亚洲养老金业务战略及业务开发董事总经理等职位。2023年起担任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4 年 8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 年至 2004 年,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经验。
CHAD FOYN先生,董事。毕业于南非大学和夸祖鲁-纳塔尔大学,分别获得会计科学学士和会计硕士学位。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非及美国)担任审计师,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在瑞士信贷(英国)担任风险分析师,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在美林证券(英国)担任副总裁,2008年8月至2019 年 5 月在澳洲联邦银行悉尼分行和香港分行担任执行经理及国际、机构、银行和市场业务首席财务官,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2022 年 7 月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理,1994年9月至2000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荷兰银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任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会主席。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和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2002年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营运管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年-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北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主管、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魏冰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就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机构业务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等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经理;2022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

高贵鑫先生,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硕士学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任金融工程部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年1月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券,任资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12月加入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等职;2024年8月任公司首席信息官等职。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易员。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2014 年 7 月至 2023年 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 9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宋扬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诺欧商学院,零售管理硕士。2007年 7月至 2010年 5月,分别任职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嘉讯科博等机构。2010年 6月至 2020年 6月,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北京营销中心主管、北京分公司副总监、市场管理部(后更名为零售服务部)总经理。

2020年 7月至 2023年 9月,任职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营销部总监。2023年 11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 1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 3月起兼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王鹏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TMT行业研究员;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任职于上海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电子行业研究员;2015年6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于研究部,先后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9日至今担任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5日至今担任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3日至今担任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9日至今担任宏利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资部执行总经理李坤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孟杰、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张晓龙、公司副总经理刁羽、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孙甜、固收研究部总经理缪婧倩、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蔡熠阳、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余罗畅、基金经理李宇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刁羽(主任委员)、孙甜、缪婧倩、蔡熠阳、余罗畅、李宇璐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李坤元、王鹏、孟杰、庄腾飞、张晓龙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34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7018.6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中国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等。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支持快钱支付及农行快捷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email protected]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联系人:石楠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王珊珊、刘林厂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1年10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278号文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2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申购份额的“2 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2 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转换转入份额的“2 年持有期起始日”为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2 年持有期到期日”为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5,541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17,803,225.71元,折合基金份额1,617,803,225.71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49,064.66元,折合149,064.66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1,617,952,290.37份。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11月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2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认购份额的“2 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 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申购、转换转入份额的“2 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2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的2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转换转入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可赎回或转换转出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将于2021年12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2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登记机构只办理最短持有期届满的到期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提交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基金份额中有部分未满最短持有期限制的,登记机构对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请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如投资者在基金须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老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0万元0.15%
M≥10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0万元1.50%
M≥10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2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故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1.0160=48,485.31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3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3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3600=13,600.00元
赎回费用=13,6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3,600.00-0.00=13,6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3年,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3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3,6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9、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在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上一开放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将于2021年12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将于2021年12月27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中观行业比较,分析行业长期发展空间、行业景气变化趋势同时结合行业估值比较,挖掘景气度向上的行业。在确定周期上升行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行业渗透率、行业供需格局的变化程度、量价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历史运行规律等,推断行业的上升空间和持续时间,重点投资景气向上行业中的优质公司。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剔除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筛选得到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股票池。通过对每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吸引力、长期投资价值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实地调研情况,精选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在港股投资标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A股市场估值合理、具备优质成长性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辅以量化分析,以更深入、更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构建债券组合,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股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外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和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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