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设计 :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芯片设计 :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1月6日证监许可[2024]156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指数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除非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名在科创板市场前5位且上市时间超过3个月; (2)非退市风险警示证券。 2、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主营业务涉及芯片设计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对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当待选样本数量不足50只时,将待选样本全部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其中,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指数成份股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4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2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8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37 第一部分绪言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6、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A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35、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证券账户:指 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tthieu Lefebvre先生,法国ESSEC商学院金融技术专业硕士、法国巴黎多芬纳大学硕士。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与控制部成员、执行办公室成员、企业发展主管、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主管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华先生,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保德信证券集团金融顾问,美联证券公司注册投资经理,瑞士银行银行顾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范达集团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范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工学博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志明先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斌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Uwe Michel先生,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Allianz SE常务副总裁兼亚洲业务部负责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涓女士,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职工监事。 朱敏菲女士,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资深行政经理、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唐华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保德信证券集团金融顾问,美联证券公司注册投资经理,瑞士银行银行顾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范达集团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范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并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年5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2020年5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6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0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0年 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23年1月兼任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6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5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邹新进(基金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基金经理)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罗春鹏(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石静筠 电话:021-22284283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骆文慧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24年 11月 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56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三、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 0.5%的认购费率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多次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5%,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5%=5.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5%)=1005.0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5.00元认购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认购费率为 0.3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元,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30%=2,4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30%)=802,40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802,4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元,则可得到800,100.0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也可用于认购。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然后将扣除的认购费用以基金份额的形式返还给发售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n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i=1 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以上调整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n max q = (Cash+ p q )?105%? w / p ? j j j=1 max q Cash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为网上现金 p q j j 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w 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各p 成份股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六、基金份额的增设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已冻结的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投资人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进行申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申购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 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1)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部分证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正常交易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市场交易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n为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T日为基金篮子份额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篮子份额按比例计算。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者开市后发现 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8、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未完) ![]() |